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导读:
核心内容: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公司法对股东认可的一些特殊规定,包括对隐名股东、股东与公司内部关系、股东与发起人的区别、股东与公司第三人外部关系等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公司法不认可隐名股东的存在。
2、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
A.实际出资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唯一、主要证据,实际出资人不因其出资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B.发起人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依次为:工商股东登记→公司章程记载;
C.股权受让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依次为:公司章程记载→工商股东登记。
3、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出资不实股东身份否定制度。
4、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上:
A.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相公司主张权利;
B.公司亦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识别股东,并仅向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履行诸如通知召开股东会、分配利润等义务。
C.实际出资人与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之间有关“名实出资”的约定,仅在定约人之间产生效力,一般不能对抗公司。
5、在股东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上:
A.应当坚持外观主义原则;
B.即使因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致,也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因合理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而作出的行为效力。
6、《公司法》第33条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基本原则:
A.股东与公司关系:股东可以凭借股东名称上记载行使股东权利(如果股东名称上没有记载,股东可以依据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章程等证据,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并要求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
B.已登记股东资格纠纷应坚持“登记资格优先”原则(但以非法手段骗取登记或者伪造登记的情形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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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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