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知识 > 股东概述 > 挂名股东

挂名股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2 11:13:12 人浏览

导读:

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挂名股东也叫名义股东,有时还叫人头股东,通常的表现是实际出资人,邀请若干人同意出借他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公司的股东,实
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
  挂名股东也叫名义股东,有时还叫人头股东,通常的表现是实际出资人,邀请若干人同意出借他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公司的股东,实际上不履行出资的义务,出资的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去履行,公司的管理也不参与;但是个别情况下则表现为由名义股东出来参与公司的管理,但是要把其分到的股息红利,转给实际出资人,有的实际出资人甚至连名义股东都不是,而是在幕后指挥,这样就非常容易产生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冲突。
  此种冲突的表现通常是当公司经营状况好时,挂名股东会主动要求公司承认其股东资格,进而参与股息和红利额分配,相反,当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时挂名股东则极力否认自己具有该公司的股东资格,此时,确认谁有股东资格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首先要弄清楚挂名股东产生的原因。
我国挂名股东产生的原因
一种是非规避法律方面的原因,常见的如实际投资人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等;另一种挂名股东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第二个原因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1)当除挂名股东以外的实际股东人数为两人以上时,挂名股东多是为了某个隐名投资人的利益而设立,如隐名投资人为不得经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当除挂名股东以外的实际股东人数仅为一人时,挂名股东的设立主要是实际股东为了规避我国公司法有关禁止设立一人公司的规定,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之外,设立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出资人,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私人企业都是一个人投资的,他们在设立公司的时候,为了办理工商登记,就假借他人的名义出资,企业成立之后,仍然由实际出资人进行管理,这样做,常常会导致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之间因为股东权益而发生争议的情况,这种挂名出资人其实就是挂名股东。
避免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产生纠纷的措施
(一)选择值得实际出资人信赖的人作为挂名股东
因为如果实际出资人所选择的挂名者很有操守,是君子而非小人,信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儒家信条,那么实际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关于谁是真正股东的纠纷就不会产生。
(二)与挂名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关系
这是除从道德范畴来考虑问题外,更进一步从法律角度来考虑问题,即实际股东与所选择的挂名者之间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进行约定,明确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即“先小人,后君子”,万一真的出现纠纷,也很容易分清是非,顺利解决纠纷。
  (三)实际出资人保留选择其他登记股东的权利,一旦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取消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实际出资人保留选择其他登记股东的权利,一旦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取消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这样挂名股东也就不会轻易挑起事端,制造纠纷。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