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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怀孕女工不满调岗被公司解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6 06:48:44 人浏览

导读:

我五个月身孕了,辛辛苦苦为公司工作了6年,怎么能说开除就开除呢?10日上午,一位余姓女士找到南国都市报记者哭诉道。余女士,儋州人,今年32岁,原海口市高新区海南清华显示器科技有限公司一名普通职工,自2003年始在该公司工作。结婚已3年的她在2009年12月得知自己

  “我五个月身孕了,辛辛苦苦为公司工作了6年,怎么能说开除就开除呢?”10日上午,一位余姓女士找到南国都市报记者哭诉道。

  余女士,儋州人,今年32岁,原海口高新区海南清华显示器科技有限公司一名普通职工,自2003年始在该公司工作。结婚已3年的她在2009年12月得知自己怀孕后,更加努力工作,2010年1月刚与该公司续签了1年合同。

  怀孕女工“不服从”管理被调岗

  今年1月,怀孕已4个月的余女士刚与海南清华显示器科技有限公司续签了1年合同。就在1月30日下午,余女士正在工作时,主管(部长)陈女士叫其立即换岗工作。余女士不知原委,心生抵触,加上新岗位需要使用的工具已经坏掉不能使用,于是余女士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基于此陈主管以其不遵守员工手册,不服从管理为由对余女士做出罚款50元,开除出本车间的处罚。

  事发第二天,公司人力资源部下达了对余女士工作调动的《员工动态表》,余女士被调往新部门从事“贴片”工作。但让余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贴片必须接触到一种名为“异丙醇”的化学物质。余女士在该部门工作一个星期后不断出现流鼻血等不良反应,每晚下班回家觉得口渴,吃不下任何东西。余女士为此多次找到部门主管等领导反映情况,但公司没有做出任何回应,且认定余女士在找麻烦,扰乱公司秩序。

  余女士不服,遂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劳动监察部门经调查后做出结论:即使在国家规定的异丙醇使用浓度未超标的情况下,最好不要让孕妇长期接触。因为异丙醇是有毒的,接触后可能出现头痛、倦睡,眼鼻喉刺激等症状;严重时,口服可致人死亡,长期皮肤接触可致皮肤干燥,皲裂。

  怀孕女工“数罪并罚”遭解聘

  2月6日,余女士在上班时突然内急想上厕所。因为厕所在车间外面,根据该公司规定,员工上班期间没有主管(部长)批准,私自外出车间要罚款50元。余女士没有看到部长,便径直冲出车间,上完厕所回来后,被车间主管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余女士看到处罚通报后觉得委屈,便找到赵主管理论,但没有结果。余女士又找公司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要求回原岗位工作并撤销车间对自己的罚款通报,公司以余女士不服从管理,扰乱秩序为由要解聘她。

  3月2日,该公司春节后投入生产的第2天,余女士兴高采烈地来公司上班,结果被直接叫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递给她一张《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要她签字。余女士看到解除理由是扰乱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觉得很冤枉,加上该证明书没盖公章,因而拒绝签名。但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要求她收拾东西马上走人。余女士就这样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部门:公司管理有问题

  记者随后联系到主管部门海口市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一名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称,余女士的事情充分暴露出,该公司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该工作人员透露,这件事已经调查清楚并已做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很快将送达双方当事人。该决定书结论为,撤消该公司对余女士的错误处理,恢复其原工作岗位,在其分娩前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该员工,对员工尽量进行说服教育和人性化管理,少一点不正当处罚。该工作人员表示,争取早日化解双方矛盾,让余女士早日回到原工作岗位。

  记者随即前往该公司,该公司杨经理表示,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仍在与公司进一步协调中。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该公司仍未做任何答复。

  相关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向本报投诉的余女士

  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决定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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