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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企业只是企业改革的一种过渡形式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8 10:06:49 人浏览

导读:

有人认为,股份合作制是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中采用的一种过渡形式。它主要适用于现有企业的改造,待现有企业改造完毕,股份合作制便会完成它的历史使命,从而退出历史的舞台。我们认为,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不够全面。诚然,我们现有许多企业离规范的

有人认为,股份合作制是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中采用的一种过渡形式。它主要适用于现有企业的改造,待现有企业改造完毕,股份合作制便会完成它的历史使命,从而退出历史的舞台。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不够全面。

  诚然,我们现有许多企业离规范的股份制企业条件有一定距离,可采用股份合作制予以过渡,当其具备条件后再上升为有限责任公司,甚至是股份有限公 司。但我们也不能排除某些企业投资者基于企业本身的条件,安于股份合作制而不愿实行完全的股份制的情况,特别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基层有 相当部分企业持股者的文化及有关素质很难达到股份制的要求,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方法也不可能在较短期间得以根本改变,从而需在较长时期内采用股份 合作制。同样,我们也不能限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些投资者为实际需要而新设股份合作企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根据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把股份合作制作为股份制的一种初级形式,可以长期保留下去,因而可以认为股份 合作制在我国经济中具有较强的生命力,我们应加强对它的规范性研究,使其对我国经济和企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不宜在现在就将其仅限定为股份制的一种过 渡形式,断言其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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