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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7 08:04:26 人浏览

导读:

市煤炭工业局:《重庆市煤炭工业局关于组建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渝煤局文[2004]220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组建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炭集团),纳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管理,同时撤销市煤炭工业局。原市煤

市煤炭工业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局关于组建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渝煤局文[2004]220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组建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炭集团),纳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管理,同时撤销市煤炭工业局。原市煤炭工业局的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划转市经委。

  二、煤炭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27亿元。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煤炭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煤炭集团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煤炭集团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权利与义务,按经批准的煤炭集团章程和市国资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煤炭集团成立后要抓紧对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子公司、分公司进行清产核资,核实资产负债情况。

  五、为支持煤炭集团顺利运转,市政府同意给予煤炭集团如下政策:

  (一)将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分配给市煤炭工业局的办公用房,划转为煤炭集团国有产权。市煤炭工业局现址拆迁土地和房产的经济补偿费,按现实际使用的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市煤炭工业局(煤炭集团)、重庆煤炭工业公司3家协商分配。

  (二)原市煤炭工业局的预算经费余额转给煤炭集团继续使用至2004年底。现有国家和市级财政安排的国有煤矿政策性亏损补贴资金仍保持基数不变,由市财政管理,煤炭集团提出安排方案,报市财政研究确定。煤炭集团本部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分成部分5年内全部返还煤炭集团,用于企业发展。

  (三)煤炭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煤炭资源和国有土地,授权煤炭集团开采和经营,国有土地的出让金,按市政府渝办发[2003]205号文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出让金(收益金),经批准全部转作煤炭集团资本金。

  (四)由市煤炭工业局进入煤炭集团的人员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其原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按有关规定计算为煤炭集团的工作年限和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由市煤炭工业局管理的69名以公务员身份离退休老同志,在未移交有关部门管理前,暂由煤炭集团代管。代管期间,离退休人员的经费来源仍维持市财政渠道不变。以煤炭集团登记注册日为准,原市煤炭工业局机关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按渝委办发[2000]12号文件执行。

  (五)将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移交市教委管理,重庆机械电子技校和重庆科能高级技工学校移交市经委管理,重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移交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管理。重庆一三六地质队、重庆煤田地质研究所、重庆永川职业病医疗院、重庆煤矿工人疗养院,由煤炭集团代管,并继续执行事业单位财政政策。

  (六)已关停多年的新兴煤矿、华安煤矿、嘉陵二矿、双凤煤矿、南山煤矿5单位,由煤炭集团公司管理,列入市级破产计划,破产经费由市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安排解决。

  (七)煤炭集团登记成立所发生的相关规费,按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相应政策执行。

  六、此批复正式印发后,请尽快按有关程序完善注册登记、职能移交等有关手续。

  此复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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