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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迁址审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8 09:57:26 人浏览

导读: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迁址审批二、关于依据的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迁址审批

  二、关于依据的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迁址核准下放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三、关于条件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第5条:证券营业部不得异地迁址。2010年8月底以前,证券公司确有优化网点布局需要的,在符合由相对过剩地区迁往相对不足地区的原则下可按现有政策迁址。证券营业部因城市改造、终止物业租赁合同等原因须在同城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经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批准。

  四、关于期限的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五、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者向迁入地派出机构提交的迁址申请文件包括:(1)申请报告;(2)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关闭及客户、员工的安置方案;(3)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负责解决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员工一切未了事宜的公司承诺文件;(4)址所在地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证券营业部迁出的文件。[page]

  迁入地派出机构以书面形式同意迁入后,申请者即可开展新址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并于筹建工作完成后向迁入地派出机构申请开业验收,并提交以下文件:(1)开业验收申请;(2)迁出地派出机构出具的原址已关闭、客户已妥善安置的证明文件;(3)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文件;(4)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开业验收批复;(5)信息系统供应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6)消防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或抽查合格证明;7)营业场地的租赁合同、房产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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