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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8 09:51:36 人浏览

导读: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二、关于依据的规定《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二、关于依据的规定

  《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4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

  (二)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条件的规定

  《证券法》第124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

  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50%,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对于以提供担保为常规性经营活动的股东,计算或有负债时可以剔除取得的反担保金额。

  五、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依据)。因为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证券公司股权变更,入股股东成立不满2个会计年度的,应当自成立以来累计盈利。[page]

  六、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

  七、股东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八、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入股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十、入股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年(成立未满3年的股东自成立以来,下同)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情形。

  十一、入股行为应当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股权出让方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十二、入股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十三、入股股东以及入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不存在境外投资者未经批准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境外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参股的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按照权益穿透计算,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不得达到5%以上。

  十四、入股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受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东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三)……

  (四)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证券公司股权,或者原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由合并、分立后的新股东依法承继,或者股东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规范整改要求,或者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生转让的,不受持股期限的限制,但入股股东应当符合上述第(一)、(二)项的规定。[page]

  (五)商业银行行使质权取得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持股期限限制,但应当自取得股权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十五、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和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

  十六、信托公司入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监管要求:

  (一)不存在新增信托公司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情形。原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新增信托公司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不受此限。

  (二)不存在信托公司成为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情形。由于历史原因成为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证券公司股权,或者原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已经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信托公司股东成为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且经有关监管部门同意的,不受此限。

  (三)信托公司应当严格落实分业经营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在人员、机构、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入股证券公司,比照信托公司入股证券公司有关政策执行。

  十七、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与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综合具备入股股东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入股的证券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保持稳定。

  (二)入股的证券公司家数不得超过2家,不得成为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不得推荐人员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如实说明资金来源和出资人的背景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

  (四)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诺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不违反反洗钱的规定,不违反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不存在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情形,对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承担最终责任。

  (五)有限合伙企业设有存续期限的,其入股时剩余的存续期限应当大于规定持股期限,并应当在存续期限届满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监管要求。

  十八、……

  十九、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增资扩股事项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公司对增资股东符合本指引有关规定的情况做好尽职调查工作。[page]

  二十、证券公司应当向现有股东和入股股东真实、准确、完整说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入股股东中存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司应当向其他股东说明有限合伙企业入股的特殊性,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由其普通合伙人管理控制,其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实际由普通合伙人全权管理,其入股证券公司的最终责任由普通合伙人承担,设有存续期限的有限合伙企业须到期退出等。有限合伙企业入股的上市证券公司,还应当按规定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二十一、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过程中,对于股东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承诺行为,证券公司应当与入股股东事先约定处理措施。

  对于证券公司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承诺行为,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制定处理措施,明确对责任人的内部责任追究,并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

  二十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适用本指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境外投资者持有证券公司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期限的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对变更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五、申请材料目录

  (本项行政许可由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申请材料由派出机构报送;由中国证监会授权派出机构审核的,申请材料由证券公司报送)

  1、派出机构初审文件(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审核)

  2、申请报告(参见示范文本)及有关处理措施的协议

  3、变更股东的有关文件。包括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关于股权转让的文件;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或者向其他老股东告知变更股东情况的有关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老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4、证券公司变更股东后的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5、股权受让方背景资料(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

  6、(为新的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权受让方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如果最近两年未连续盈利,出现亏损的当年)股权受让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证明文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提交母公司和合并财务报表(财务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作为附件[page]

  7、(为原持股5%以上老股东)股权受让方最近一年末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与净资产比例的证明文件或者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作为附件

  8、《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参见示范文本)及上述自然人的背景资料(身份证、户籍证明、护照、国外长期居留权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9、公司对变更股东后股东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10、股权受让方《关于入股XX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参见示范文本)

  11、《证券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承诺书》(参见示范文本)

  12、法律意见书(参见示范文本)、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情况证明文件以及证券公司变更股东法定程序证明文件

  13、股权出让方入股证券公司的批准文件或者无异议函的复印件

  14、(受让方为信托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关于入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说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文件

  15、(受让方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受让方关于资金来源和出资人背景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的说明

  16、(受让方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不违反反洗钱的规定,不违反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不存在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情形,对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承担最终责任的承诺

  1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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