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后的债务承担的规定
导读:
关于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后的债务承担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是指企业将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从企业总资产中剥离,与其他民事主体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原企业法人资格仍然存在的法律行为。
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属于企业分立基础上的改制,相当于公司法上的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是指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新设分立的,原公司解散,需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需办理设立登记。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设立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派生分立的,原公司虽存续,却减少了注册资本,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派生的公司则应办理设立登记。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的,必须履行保护债权人的程序,即公司应当子作出分立决议之日其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到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我们认为,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可以参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立的法理来处理相关问题。司法解释与公司法上述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体现的债权人的债权不因企业改制而失去保障。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类似于公司法上派生分立,理论上称为派生分立重组。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有一种意见认为,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只是将部分资产投入新设公司,原企业未终止法人资格,新设公司对原企业的债务不能承受。因为,企业改制为公司,如果把原企业债务带如改制后的公司,让公司为股东承担债务,不仅会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使公司法人财产得不到保障。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原企业的债务。我们认为,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新设公司可以承担原企业的债务,也可以不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因为,新社公司对此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要求原企业和改制后的公司共同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如果不要求新设公司对研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则势必造成企业通过此中方式将其资产转移,借以逃避债务。债务承担主体的确定,是处理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承担问题的关键。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原企业改制后接受资产的公司共同承担。司法解释第六条对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当事人对于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前的债务确定了新的债务承担人,并经债权人认可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照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债权人对于当事人有关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予认可的,意味着债权人选择由原企业承担债务,该笔债务承担与改制后的新设公司无关,应当由原企业承担债务。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否对债权人具有效力,取决于是否经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认可的,当事人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盘活了资产,增加了偿债能力,改善了企业的治理结构,理顺了企业的利益分配机制,提升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对原企业的债权人更为有利。因此,当事人约定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的债务,并无不妥,也不存在对新设公司其他股东的不公平。原企业的债务可以由改制后的公司承担,或者由原企业和新设公司共同承担。总之,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改制企业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有关改制企业债务承担的约定,应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分别不同情况,对约定是否有效或者能否对抗债权人作出认定。
2.原企业部分资产被剥离后入股到新设公司,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追及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企业根据公司法进行部分改制,因企业部分财产转移到新设公司中,使得该企业对外偿债能力降低。因此,虽然债权人选择了由原企业偿债,但当原企业对改制后留在本企业的债务无力清偿时,债权人仍然有权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原企业的财产在因改制而被分割前,全部受制于债权效力之下,分割后则变成特定的财产针对特定份额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改制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变更后的企业在所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则随企业财产的转移被转移到新设公司中,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企业贷款购买改制100万元的机器设备,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其他股东既可以选择新设公司继续使用该机器设备,贷款由新设公司偿还;也可以选择该机器设备由原企业拿去还债,与新设公司无关。实践中其他股东出于使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影响的目的,可能选择由新设公司偿还,这也符合原企业选择改制而不是新设公司的目的。如果改制时可能出现对其他股东不公平的情况,只能是在原企业资产评估不真实准确的情况,而不是存在于与原企业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如果企业改制后的公司不承担债务,而由没有偿还能力的原企业承担,对债权人不公平。因为,由借贷形成的资产已经进入到新设公司中,原企业偿债能力下降,即便将借贷形成的实物资产剥离出来清偿债权,债权人接受对其无用的实物,变现后仍然会有损失。所以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企业改制中原企业的债务由承继其企业资产的改制后的公司承担。
企业部分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为企业股东清偿了债务,使公司的资产相应减少,公司对企业股东享有追偿权。企业将其部分资产投入公司,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法院判决公司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作为公司股东的原企业,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填补财产的责任。因为,企业公司制改造的过程,实际上是公司的设立过程。公司设立过程中,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与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一样,负有如实出资的义务。因此,出资企业的资产负有债务,属于不履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引起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原企业继续存在。将部分资产剥离出来成立新的公司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直接起诉改制前的原企业,通过起诉原企业,从而执行原企业在改制后的企业股份。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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