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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02:33:00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家会遇见许多公司,而公司无疑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限公司,而另一种就是股权公司。有限公司不比股权公司,股权是不能直接转让的,必须要签订一个转让协议。那么这个协议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家会遇见许多公司,而公司无疑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限公司,而另一种就是股权公司。有限公司不比股权公司,股权是不能直接转让的,必须要签订一个转让协议。那么这个协议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意见: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 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持有 公司 %的股权。

  3、甲、乙双方同意股权转让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乙方应在本协议

  签署之日起 天内向甲方支付。

  4、甲方应在乙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办理股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手续。

  5、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之规定支付转让款,每延迟1日,须向甲方支付转让款总额 ‰ 的违约金。

  6、本次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为 。

  7、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8、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 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9、乙方承认 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10、乙方履行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付款义务后,甲方同意正式辞去公司人事、行政主管职务,返还经管的所有公司资料或物品,并保证资料或物品的完整无损。

  11、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自各方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13、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说明:本协议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所持股份,基于委托关系,内容侧重于保护甲方利益。

  二、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三、股权怎样转让有效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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