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诉讼有哪些特点?
导读:
(1)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有一定的限制。原告股东的诉权来源于公司本身所具有的诉权,原告提起的诉讼并不是纯粹为自己的利益,原告仅仅在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范围内享有间接的利益,其行使诉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同时也间接地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如果让股东无限制地行使这一诉权,极有可能出现少数股东利用该权利谋取个人利益,从而会破坏公司正常生产秩序或损毁公司商誉。因此,各国公司法几乎都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主要是体现在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两方面。
(2)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处于一种特殊地位。在美国,公司处于双重诉讼地位。一方面,由于公司拒绝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就其所遭受的不正当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公司是作为名义上的被告而参加派生诉讼的;另一方面,公司与真正被告的利益是针锋相对的,因此公司又是派生诉讼中的真正原告。在英国,公司亦须为派生诉讼的中的被告。日本《商法典》第268条第1款第2、3项规定,股东或公司可以参加代表诉讼,但是因其参加将使诉讼不适当地拖延或显著加重法院负担的除外,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在提起诉讼后,应当从速向公司告知该诉讼。由此可见,在日本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既非原告,也非被告,仅仅是一种诉讼参加人。
(3)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必须“用尽公司内部救济”。用尽公司内部救济是指股东在公司遭到违法行为的侵害后,不能立即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先向公司的监督机关提出由公司出面进行诉讼的请求,只有在请求被拒绝后,股东才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是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发生问题而采取的最后的司法补救措施。故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仅在股东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对侵权人提起诉讼遭到拒绝时,方可提起诉讼,这样才符合法律上的逻辑和股东派生诉讼的立法本意。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提起派生诉讼之前原告资格规定不足之处1.对于原告股东是否必须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和其他众股东利益,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规定。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对原告股东提出必
派生诉讼的价值功能评析目前派生诉讼已被公认为是各国公司法律体系中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环节,并被普遍运用,其权益保护功能已被充分认识。与此同时,由于派生诉讼发生
派生诉讼中诉讼主体资格(1)原告资格的确认。各国公司法对原告资格都设定了限制条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持股时间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时股份持有规则”,
我国派生诉讼原告资格如何确定(一)原告范围通过对单纯股东主义和利益相关者主义的比较分析,无论在制度合理性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单纯股东主义都优于利益相关者主义。考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