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谁能代表公司?
导读: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哪个“大”
在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香港某发展公司作为该案被告某燃料公司的股东,提交了一份盖有燃料公司公章的管辖权异议书,而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得知后立即声明,因燃料公司公章由港方掌管,港方未经其同意私盖公章出具异议书,不能代表燃料公司的意志,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那么,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到底谁能代表公司呢?
一种意见认为,香港这家公司作为股东,可凭借公章代表燃料公司进行诉讼。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生效;是法人的,只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法人公章,合同便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只要盖了法人公章,即使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章,合同同样生效,除非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条件有特殊约定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在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是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依法刻制的公章或专用章,是法人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义务和后果的标记,也是能够证明和记录单位身份、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活动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签订合同如此,作为企业对外的文件和信函也是如此。因此,本案中香港这家公司可以代表某燃料公司进行诉讼。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为准,香港这家公司无权代表燃料公司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是一种代表行为,无须任何授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而公章是企业法人经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对世性符号凭证,是企业专用物品,公章的运用只能依附于法人的行为,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法人公章一般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工作人员保管,但负责保管公司公章、证件、资料的专职保管人只是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取得合法持有和保管的权利,并根据公司的授权使用,这些人不是公司印章、证件、资料的所有者。其他人员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应属代理行为,必须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香港这家公司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利用其掌握公章的便利条件,以燃料公司名义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发生效力。本案中,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得知港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立即作出对无权代理行为拒绝追认的表示,故港方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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