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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违规经营危害大 立法监管滞后防范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5 16:37:48 人浏览

导读:

部门监管出现真空立法滞后矛盾凸现成都市检察院研究室的有关负责人分析说,监管不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和立法滞后是导致目前中介组织违规经营问题严重的主要因素。据了解,目前我国的中介组织多依附于相关行政机关,尽管机构改革要求与行政机关脱钩,但两块牌子

部门监管出现真空 立法滞后矛盾凸现

成都市检察院研究室的有关负责人分析说,监管不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和立法滞后是导致目前中介组织违规经营问题严重的主要因素。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中介组织多依附于相关行政机关,尽管机构改革要求与行政机关脱钩,但“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现象在中介行业仍然非常普遍,不少中介组织变相隶属或挂靠在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于中介组织与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机关这种先天的“血缘”关系,监督作用自然难以有效发挥。同时,由于行政部门受利益驱使和部门间存在条块分割,使得对中介组织的管理既缺乏力度,又不能实现交叉管理,在客观上使中介组织的违规运作有机可乘。

此外,部分从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和正确的执业观念也是中介组织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的重要原因。在一起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中,四川正大会计师事务所两位并无会计师资格管理人员,在承接一项验资业务后,擅自违规授权不具备验资资格的四川文成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代为审核验资,之后又不把验资报告上交相关负责人审核把关便提供了验资证明,致使不法分子在缺乏资金注入的情况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顺利注册了五家空壳公司,为其犯罪提供了前提条件。之后,不法分又子购买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多份,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近两千万元。

在中介领域,由于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尚未成熟,存在较严重的无序竞争的问题。一些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能满足执业水平的要求,将中介活动单纯地理解为一种劳务性工作,淡化了中介组织维护市场诚信的作用,甚至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不惜放弃执业原则和职业道德,唯利是图,以违规经营作为招揽和开展业务的“法宝”。

同时,用来规范中介活动的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导致了对违轨行为的打击不力,客观上客观上助长了违规违法中介活动的发生。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规范中介组织及中介活动的法律法规,仅依靠一些由部门和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有关中介组织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以及一些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规定,难以对不断发展的中介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

检察机关表示,由于中介组织业务的专业性,加之此类犯罪表面看来没有暴力行为和危险状态等原因,中介组织违规违法经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发现和侦破此类案件的难度较大。往往是受到行政处罚的较少,受到刑事处罚的就更少。虽然在我国《刑法》中设定了涉及中介组织犯罪的罪名,但相关的刑事处罚规定过于粗略,操作性不强,弱化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page]

  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

针对近年来中介组织违规违法经营案件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成都检察机关建议,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对各类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切实加以控制和防范。

加强职业教育。加强对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的法律、道德、诚信等方面的教育,使其树立“诚信为本”的健康经营理念、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在服务过程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严格自律,依法办事,构筑起抵御违规违法经营的牢固防线。

加大监管力度。对那些发展前景不好、专业化水平较低的中介组织进行合理重组,尽早建立一些规模较大、专业化水平较高、竞争能力较强的中介组织;对群众反映强烈、管理混乱、问题比较严重的中介组织,尤其是那些“三无”非法机构,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整顿;加强从业资格培训,规范从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标准,从管理和中介工作程序上保证中介文件反映事实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中介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为中介组织自我约束、良性发展提供必要空间;严格执行行业准入制度,对中介服务人员实行统一的资格认证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中介人员应及时淘汰。

加强打击违规活动,提高违规成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股票发生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中介从业人员违法,可以暂停其执法资格,严重的可判其“终身禁入”该行业;对中介组织集体实施的违法行为,可根据其违法程度,分别给予罚款、暂停执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在民事责任方面,要加紧建立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民事赔偿机制,使违规成本远远大于违规收益,从而对有意违规者起到震慑作用,并使受损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一定的补偿。

此外,要建立行政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机制,加大司法、工商、税务、建设、劳动、人事、民政、审计等执法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监督合力,提高发现和打击中介组织犯罪的能力,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以赔代刑”的做法。应进一步明确有关违规行为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使打击中介组织犯罪活动的可操作性更强;同时,也不应因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免除其应负的民事及行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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