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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特许经营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8 10:16:55 人浏览

导读:

特许经营的含义简单说就是政府将某项公共事务的经营委托给社会资本行使。特许经营协议列入了行政协议范围。按特许权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将特许经营划分为:生产特许、产品;商标特许;经营模式特许三大类型。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行政特许经营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特许经营的含义简单说就是政府将某项公共事务的经营委托给社会资本行使。特许经营协议列入了行政协议范围。按特许权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将特许经营划分为:生产特许、产品;商标特许;经营模式特许三大类型。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行政特许经营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行政特许经营有哪些

  按特许权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将特许经营划分为:生产特许、产品;商标特许;经营模式特许三大类型。

  生产特许(production franchise)是指受许人投资建厂或通过OEM(贴牌生产)的方式,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标志、专利、技术、设计和生产标准来加工或制造取得特许权的产品,然后向经销商或零售商出售,受许人不与产品的最终客户(消费者)直接交易的特许经营类型。典型的案例包括可口可乐灌装厂、耐克运动服装的生产等。

  生产特许的基本特征:

  (1)授权的内容以商标、标志、专利技术、特种工艺等知识产权为主,同时加上产品的分销权及其他特许人许可的专属权利。

  (2)特许人一般都是产品专利或强势品牌的拥有者,对受许人产品的生产组织、工艺流程以及产品的分销价格拥有较高的统一要求。同时,特许人有权过问受许人对产品的广告宣传及推销方法。受许人有义务维护特许人的商标、标志、专利等不受侵犯。

  (3)受许人获利主要依赖单件产品的生产利润和分销利润。

  产品-商标特许(product-trademark franchise)是指受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标志和销售方法来批发或零售特许人产品的特许经营类型。此类特许经营在汽车、电子产品、快速消费品、石油产品等商品流通领域中被普遍采用,如大众汽车、商务通、中国石油加油站等。

  产品-商标特许的主要特征:

  (1)授权的主要内容以产品商标、标志、产品销售方法和服务方法等知识产权为主,同时加上产品的分销权及其他特许人许可的专属权利。

  (2)此类特许经营中维系特许人与受许人关系的重要纽带是产品供应和产品价格。受许人获利的主要来源是单件产品的进销差价。

  (3)特许人一般都是将成品或半成品销售给受许人的产品制造商,对受许人产品的分销价格以及内部经营管理一般没有严格要求。受许人在其运作过程中仍保持其原有的商号,单一的或在销售其他商品的同时销售特许人生产并取得商标/标志所有权的产品。受许人在销售产品的同时,还负责向客户提供售前和售后服务,并有义务维护特许人的商标、标志等不受侵犯。

  经营模式特许(business format franchise)是指受许人完全按照特许人设计好的全套经营模式来开展经营活动的特许经营类型。典型案例包括麦当劳、肯德基和假日酒店等企业的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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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模式特许的主要特征:

  (1)授权的主要内容是特许人设计好的一整套经营模式和产品的分销权以及其他特许人许可的专属权利。

  (2)受许人获利虽与单件产品的进销差价有关,但更加依赖于特许人设计并提供的经营模式。

  (3)特许人通常是那些拥有比较全面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对受许人的内部运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具有高度的控制力。受许人经营一个或多家单店,完全以特许人的形象在公众中出现,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有形商品的零售服务或提供其他无形服务。受许人不仅有义务维护特许人的商标/标志等知识产权不受侵犯,还有义务服从特许人的统一管理。

  按来源分为法定特许权(专营权、生产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资源性资产开采特许权)、约定特许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政府特许权(上已述及)。

  按授予方式不同分为一般特许经营、委托特许经营、发展特许经营和复合特许经营。

行政特许经营有哪些

  二、特许经营权利弊

  优势

  1. 可以给与员工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职业培训。

  2. 加盟者在运营加盟店时受惠于品牌本身已有的名誉和在大众心中的形象。

  3. 相比较独自创立新品牌,并为其开发市场,加盟的方式更为容易操作,因为产品已拥有顾客群,因此所需投资较小。

  4. 各个加盟店之间的互相支持与竞争有助于产品更快的发展。

  5. 总店讲盈利用于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中保持特许经营产品的不断更新,使其保持竞争力。

  弊端

  1. 加盟须支付高额的加盟费,包括材料以及员工的培训费用等。

  2. 加盟店的受总店限制,无权自主开发新产品,发展空间较小。

  3. 各个加盟店很大程度的依赖总店。

  三、特许经营的特征

  从特许经营的含义展开来说,特许经营有如下特征:

  (1)特许经营的对象是公共事务

  特许经营是政府将公共事务的经营移交给社会资本。公共事务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贝特兰·罗素认为,政府从它产生那天起就具有两种职能:一种是消极职能,它防止个人的暴力行为,保护生命和财产,制定并实施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另一种是积极职能,它帮助实现大多数人的普遍愿望,这种职能在当代包括教育和经济两个方面。如果我们细加分类,可把政府职能分为政治管理、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类型。社会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公共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基础设施、公共住房、社会保障、环境等一般社会事务的管理。

  特许经营下移交给社会资本管理的公共事务,属于政府应承担的积极职能,即政府在公共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基础设施、公共住房、社会保障、环境等一般社会事务上满足公共需求的职能,可简单概括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我国宪法第89条确认了此类事务属于政府职能。该条规定:国务院的职能包括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同时,宪法授权国务院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该条可以看作宪法对政府应承担的公共事务管理的事权范围的原则性划定。在国外,政府事权范围规定得更清楚,还发生过市民状告政府未能提供充分的公共服务的案例。

  公共事务的范围没有确定的边界,其范围可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演变。《联合国指引》要求:“公共拥有设施和私人拥有设施的界限应明确划分,作为每个国家的公共政策。”

  公共事务管理产生于对社会共同事务的管理的需要,因而公共管理的主体、目的、性质、特点、社会责任等方面都体现了公共性,与私人管理的私人性有着明显的差别。公共事务的主体是政府,目的是提供社会服务,而非获取利润,这与私人部门的逐利本性存在根本区别。

  (2)特许经营的授权方为政府

  由于公共事务的公共性,特许经营的授权方理应是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既是政府的权力,也是其义务。

  (3)特许经营的被授权方为社会资本

  公共事务的管理人本应是政府,但在特许经营下该事务由社会资本行使,因此才需要特许。正如《联合国指引》所说,公共服务属于政府垄断或受特别法管辖,在这种情况下,由非公共机构实体提供公共服务通常要求适当的政府机构做出授权。

  (4)特许经营项下公共事务的经营权被委托给社会资本

  营业税与其他流转税税种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征税项目的种类、品种设置税目、税率,而是从应税劳务的综合性经营特点出发,按照不同经营行业设计不同的税目、税率。行政特许经营有哪些,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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