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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是什么意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9 08:57:26 人浏览

导读:

股权分置的意思是上司公司在A股市场上根据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被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流通股的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非流通股的主要成分为国有股和法人股。股权分置的形式有四种,分别是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股权分置的意思是上司公司在A股市场上根据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被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流通股的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非流通股的主要成分为国有股和法人股。股权分置的形式有四种,分别是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一、股权分置是什么意思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

  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

  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两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两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股权分置改革,如果不考虑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持股成本,不承认两类股东持股成本的差异,便失去了解决问题的逻辑基础,更谈不上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三公”。

  二、股权分置的形式

  股权分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三、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

  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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