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投资 > 证券投资 > 证券发行的承销方式

证券发行的承销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2 16:01:18 人浏览

导读:

承销是证券发行的时候,券商和证券发行人签署协议负责销售,分为包销和代销。在我国,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证券发行的承销方式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承销是证券发行的时候,券商和证券发行人签署协议负责销售,分为包销和代销。在我国,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证券发行的承销方式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证券发行的承销方式

  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前者为全额包销,后者为余额包销。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我国《证券法》还规定了承销团的承销方式,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

证券发行的承销方式

  二、证券发行的承销方式的区别

  根据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可分为包销、尽力推销及余额包销三种形式。

  (1)包销(firm commitment)。

  即投资银行按议定价格直接从发行者手中购进将要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再出售给投资者。投资银行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包销证券所筹的的资金全部交付给发行人。采用这种销售方式,承销商要承担销售和价格的全部风险,如果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承销商只能自己“吃进”。这样,发行失败的风险就从发行者转移给了承销商。然而,承销商承担风险是要获得补偿的,这种补偿通常就是通过扩大包销差价来实现的。对于发行人而言,他无需承担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而且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因而特别适合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发行人。

  (2)代销(best efforts)。

  即承销商只作为发行公司的证券销售代理人,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尽力推销证券,发行结束后未售出的证券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发行风险。因此,尽力推销也称代销。采用这种方式时,投资银行与发行人之间纯粹是代理关系,投资银行为推销证券而收取代理手续费。尽力推销一般再以下情况下采用:

  ①在投资银行对发行公司信心不足时提出;

  ②信用度很高、知名度很大的发行公司为减少发行费用而主动向投资银行提出采用;

  ③在包销谈判失败后提出采用。

  (3)余额包销(standby commitment)。

  通常发生在股东行使其优先认股权时,即需要在融资的上市公司在增发新股之前,向现有股东按其目前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提供优先认股权,在股东按优先认股权认购股份后若还有余额,承销商有义务全部买进这部分剩余股票,然后再转售给投资公众。

  三、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4.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2)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

  (3)其他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发行的承销方式,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