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导读:
近年来跟随着习近平主席的领导,我国对外开放的脚步不断加快,其中外资的引进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外资的引进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带动作用,那么外资的引进一方面是投资我国的企业,另一方面是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地介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家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综上所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我国中外合资企业的一种,是合伙企业的一种,那么我国为了对该类企业进行管理规制,制定了外商投资法,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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