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协议无效的情形
导读:
现如今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了在市场上占据一席费尽心思,很多企业都打算进行股权回购。股权回购是一种经营战略,通过对股权进行回购有利于调整整个公司的资本结构以应对对手的恶意收购。在股权回购时都会签订相应的股权回购协议,那么股权回购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股权回购所谓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股份回购与分拆、分立同属于资本收缩范畴,它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公司理财行为。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文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包括:
1、被一方欺骗或强迫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手段;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法规。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对于股权转让协议而言,无效的原因可能是受让人未满一年并且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转让后的股东人数也可能超过公司法规定的上限;也可能是目标股权是国有股权,而转让行为未获批准。除上述规定外,任何股权转让协议如果符合导致合同失效的条件,将被视为无效。
通常而言股权回购是一种会对公司股东、公司内部产生比较大影响的行为,所以如果要达成股权回购的意见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如果同意的占多数那么才会通过。以上就是股权回购协议无效的情形及相关内容,若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了解,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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