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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6 02:04:58 人浏览

导读: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股权作为出质物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股权质押合同一般是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是股份质押的,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更多关于股权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股权作为出质物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股权质押合同一般是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是股份质押的,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更多关于股权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股权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股权作为出质物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股权质押合同一般是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是股份质押的,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二、股权出质流程

  1、 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

  3、 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 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您的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三、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至于违约金,德国《民法典》第1210条,日本《民法典》第 346条均规定为质权担保范围。

  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对违约金未作规定,但台湾有学者认为违约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时,为质押所担保,对于不适当履行所约定的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属于担保范围。中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

  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股权质押需要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质押手续。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股权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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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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