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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5 23:50:48 人浏览

导读:

对于公司的一个法人来说,公司的法人他是有相应的一个财产权的,对于公司的法人来说,公司的法人,他需要对公司的一些行为做出相应的一个法律责任,那么对于公司法人来说,它的一个财产权的概念是怎样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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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

  企业法人制度自产生至今已有将近一千年的历史,但却从来没有出现过法人财产权问题的争论,或者说已经出现却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直到20世纪的俄罗斯和中国,法人财产权问题却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并形成了一个旷日持久的社会性的大讨论。那么,为什么法人财产权问题却引起了人们如此大的兴趣呢。简单地说,是发展商品货币关系或市场经济而引起的。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几年,一批企业成为行业龙头、成为“明星”企业,活力、动力、竞争力明显加强,这是改革之功。但从总体上看,已有的改革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活力、动力、竞争力不足的问题,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与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相当的距离。著名经济学家、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宋养琰认为,国企必须实现企业法人制度,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这是国企改革最本质的要求和最根本的目的,也是国有企业的出路所在。我们认为,宋养琰研究员撰写的专论,对正在进行的国企改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不能担任公司法人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3、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4、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法人需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5、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6、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7、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三、法人的相关规定

  法人种类分为三种。第一,以行为能力为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与限制行为能力法人,传统的法人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中国特有的“两户”为限制行为能力法人。

  第二,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

  第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也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分,非法人团体属于非营利,而“两户”属于营利。

  第四,作为监督机制根据法人的性质不同可介入的机制不同,在这一点上,公益法人与公司法人形成严格与宽松的两极对照。

  第五,在享受税制优惠方面,公益法人以绝对享受为原则,营利法人以基于政策部分享受为原则。

  第六,作为准入机制,以准则主义为基本原则,以许可主义为特别原则。

  第七,特殊法人不做规定或做授权规定,即特殊法人由特别法规定。

  关于将第三主体作为法人定位及其责任范围等问题,除各款所论之外,还需一些补充说明。第一,作为法人定位的理由:首先,三者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第三主体”法人并列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者在其内部财产关系的构成上基本都是共有中的合有关系,这一点同个人合伙没有差异;其次,民法通则中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都规定“可以起字号(民法通则第26条、第33条)”就意味着允许其作为独立的法主体存在,而且这种规定无论是否出于立法者的主观意识,但事实上它是符合和承认了中国传统的合股制度对现实法律制度的要求。第二,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第三主体法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理由:首先,民法通则第29条和第35条都规定了这两户和个人合伙三者在外部关系上负有无限责任;其次,关于非法人团体在降低了传统法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的准入机制之后,如果仍然自我决定作为非法人团体存在,那么,令其承担区别于传统(完全行为能力)法人的加重责任也并不为过于苛刻,而且还可以起到促使团体尽可能作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成立的作用。第三,通过登记公示各种法人的能力范围以期保证与各类法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安全,同时减轻政府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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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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