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导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相对,两者的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分公司可以理解为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那么分公司法律责任由谁承担,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有关内容。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成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分公司的设立完全在总公司的支配下,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所以其产生的法律责任就由总公司来承担。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分公司法律责任由谁承担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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