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投资 > 风险投资 > 风险提示函的意义作用

风险提示函的意义作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1-23 16:26:03 人浏览

导读:

很多项目在实施前都会进行风险预测,风险提示函可以将一些潜在的风险告知有关部门,防止项目的失败。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风险提示函的意义作用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很多项目在实施前都会进行风险预测,风险提示函可以将一些潜在的风险告知有关部门,防止项目的失败。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风险提示函的意义作用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风险提示函的意义作用

  (一)政策风险

  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变化或其他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导致投资人无法获得收益乃至本金遭受损失。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债权标的的收益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三)信用风险

  无论何种原因,当债务人短期或者长期丧失还款能力,不能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导致投资人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本金遭受损失。麻袋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不承诺本息保障。

  (四)技术风险

  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黑客或计算机病毒攻击以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麻袋平台出现非正常运行或者瘫痪,由此导致投资人无法及时进行查询、出借、提现等操作。

  (五)提前终止风险

  根据政策及市场环境变化,麻袋平台有权根据监管政策或相关要求停止系统实时匹配交易功能、停止提供账户服务、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在提前终止情形下,投资人面临丧失投资机会及再投资的风险,并导致投资人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六)信息风险

  信息风险是指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因信息中介方的知识、经验、判断等会影响其对获取的信息的判断。若信息中介方获取的信息不够全面、准确将可能导致投资人判断有误,从而影响最终的投资收益。

  (七)信息传递风险

  麻袋平台将按协议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投资人应充分关注并及时主动查询项目相关信息,如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无法及时了解项目信息,由此产生责任和风险应由投资人承担。

  (八)不可抗力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

  (九)操作风险

  如果投资人缺乏必要的互联网经验,可能出现因操作不当导致资金交易失败或失误。如投资人未能谨慎保管自己的账号或密码,或者设置的密码简单导致密码被破解,以及在进行资金交易时未能确保所使用的操作终端、网络或者周围环境的安全性,导致账号或密码被他人盗取、使用,可能导致违反本人意愿的资金交易以及资金损失。

  (十)退出风险

  投资人提前退出或到期退出的申请经麻袋平台确认后方可进行,经确认后投资人持有的投资项目将以债权转让方式通过麻袋平台进行转让。麻袋平台不对债权转让完成的时间以及债权转让能否全部成功实现做出任何承诺,投资人因债权转让申请未成功完成将面临资金不能变现、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

  

  二、投资人的陈述与保证

  (一) 投资人保证本次出借资金的来源为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投资人进一步承诺本人资金出借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任何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 投资人保证出借资金属于本人有权支配的资金,且不存在妨碍本人参与在本平台出借的情形。如果第三人对资金归属、合法性发生争议的,由投资人自行解决,与麻袋平台无关。

  三、投资禁止性行为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风险提示函的意义作用”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风险提示对投资有重要作用。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