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组成部分
导读:
服务贸易总协定一共序言和6个部分共29个条款、8个附录、8项部长会议决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给与了发展中国家适当的照顾,有利于个多的合作交流。更多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组成部分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协定。于1995年1月正式生效。其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服务业的发展。包括序言和6个部分共29个条款、8个附录、8项部长会议决定。首次为国际服务贸易提供了一套初步的总体规则框架,是国际服务贸易迈向自由化的重要里程碑,同时,将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并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当照顾,有利于各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四种方式:
⑴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
⑵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⑶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⑷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服务贸易总协定》列出服务行业包括以下12个部门:商业、通讯、建筑、销售、教育、环境、金融、卫生、旅游、娱乐、运输、其它,具体分为160多个分部门。协定规定了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普遍义务与原则,磋商和争端解决的措施步骤。
根据协定的规定,WTO成立了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协定的执行。
成员在下述情况下可拒绝给予本协定的利益:
(1)对于一项服务的提供,如果确认该服务是从或在一非成员或该拒给成员不与其适用WTO协议的成员境内提供的;
(2)在提供海运服务的情况下,如果它确认该服务的提供是:⑴由一般依照一非成员或该拒给成员不与其适用WTO的成员的法律注册的船只进行的,和由一个经营和/或使用整个或部分船只的人进行的,但该人属于一非成员或该拒给成员不与其适用WTO协议的成员。
(3)对于一个法人服务提供者,如果确认它不是另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或它是一个该拒给成员不与其适用WTO协议的成员的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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