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经理是通过内部选举还是聘任的
导读:
公司的经理是通过股东会向外界聘任的,内部的选举只适用于公司的股东会以及董事会的选任。公司经理执行的事务是由公司的更高层决定的,公司的经理只是在其权限的范围内代表公司行使事务。那么公司的经理是通过内部选举还是聘任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我认为应当以我国公司法第49条规定的为准。
首先,该条文规定有限公司可以设置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有限公司为例,条文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有限公司可以设置经理,也可以不设置经理,直接由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履行相关职责。二是,如果设置经理,应该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而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由公司聘任或解聘。
其次,该条文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且可以行使8项具体的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需要提醒:公司副总和财务总监的聘任和解聘的权限属于董事会,而不是总经理)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另外,还有一个兜底性条款:“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大家可不要小看这条兜底性条款,这其实是公司法专门给与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一个自由约定的弹性空间。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经理层”的职权作符合企业实际需要的调整,便于防范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加强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公司的控制权。
上面的8项职权和一个兜底性条款,文字内容比较多。我们简单概括一下基本就四项内容:企业经营管理的职权+规章制度制定的职权+高管任免的职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决定,可以由董事会成员兼任。
以上就是关于的公司的经理是通过内部选举还是聘任的相关规定,其权限的范围内代表公司行使事务,行使的事务不能超出其权限。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法律快车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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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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