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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能否买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9 17:23:36 人浏览

导读:

在现代社会我国还是存在着很多类型的土地的,大部分特殊的土地类型也是存在与我国的农村的,其中就是有一个就是集体建设用地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集体建设用地能否买卖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现代社会我国还是存在着很多类型的土地的,大部分特殊的土地类型也是存在与我国的农村的,其中就是有一个就是集体建设用地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集体建设用地能否买卖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集体建设用地能否买卖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进行交易的,所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不能买卖的,但使用权是可以交易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条件

  一般而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至少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土地权属无争议、无权利负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如《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第四条规定:“流转的土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村镇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依据国家法律需立项审批建设项目的,应依法取得立项批复。”《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2、符合土地规划用途,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第五条规定:“严禁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为建设用地,为实施规划确需将上述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申请和批准手续;严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按规划可以开发的,必须征为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按批准流转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3、流转期限在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内。《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首次流转的最高土地使用年限,参照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确定;再次流转的土地使用年限,为批准流转的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五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可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包括:出让、租赁(包含出租、转租)、入股、转让或抵押。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集体建设用地能否买卖的全部内容。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的确定是法律明确规定了的,所以一定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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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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