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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1 00:35:22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是有着相关的法规,进行了严格要求的,因此相关的质量责任主体也是依据规定所产生的,那么对于建设工程质量又是怎么划分认定的,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是有着相关的法规,进行了严格要求的,因此相关的质量责任主体也是依据规定所产生的,那么对于建设工程质量又是怎么划分认定的,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三、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相关的责任主体,就需要遵守着相关的法规,履行好应尽的义务,才能够成为责任主体,好了以上就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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