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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破产文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30 15:27:13 人浏览

导读:

本院根据债务人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的申请,受理了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破产一案,经本院审查,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截至2007年2月28日,资产总额为49608030.05元,负债总额为57327438.32元,所有者权益为-7719408.27元。资产负债率为115.56%;如果剔除待

  本院根据债务人 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 的申请,受理了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破产一案,经本院审查,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截至2007年2月28日,资产总额为49608030.05元,负债总额为57327438.32元,所有者权益为-7719408.27元。资产负债率为115.56%;如果剔除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及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的因素,资产负债率为147.84%。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已呈现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应当宣告债务人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破产。本院于2007年8月3日作出(2007)二中民破字第12443-14号民事裁定,宣告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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