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导读:
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包括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按月结算、目标结算方式等。不同的结算方式适用的情况各不相同,对于规模较小的项目,可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更多关于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包括:1、分段结算,这是指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按照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其工程价款可以在每月预支。2、竣工后一次结算。对于规模较小的项目,可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3、按月结算。4、目标结算方式;等等。
所谓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是法律上的依据和根据,这是前提、必要条件和基础。工程价款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等规定,以及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1、提出权利主张时间上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四条中指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承包人一旦超过了上述六个月的期限就等于主动放弃了此项优先权。值得注意的是,《批复》中特别指出关于六个月的期限的限制规定至《批复》下发六个月后施行。这意味着,在2003年1月前竣工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没有特定的时间限制,在2003年1月后竣工的工程项目,自竣工日起六个月,承包人未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则其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确保自身权益,充分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在今后承接建设工程时,就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与发包人作出特别约定,以延长权利主张的期限。
2、受偿权范围上的限制
《批复》第三条指出: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批复》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受偿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制。除了承包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在工程建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其他的费用不能享受优先权。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发包人违约对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等。那么对于发包人违约所造成损失、违约金等基于发包人违约形成的债权,承包人可以通过一般的民事权利主张,以诉讼或非诉讼形式向发包人进行催讨,这种催讨可以和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同期进行,二者并不矛盾,只是前者与后者相比缺少了特定的救济方式和保障。
在实践中很多发包人会向承包人承诺给予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金。那么提前竣工奖金能不能算在受偿权范围内?笔者认为应当在此范围内。首先,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来看,立法者给予此项优先权是因为施工方对于建筑物的增值作出了巨大贡献,那么如果施工方提早竣工的话,施工方必定支付更多的对价,对发包人作出了更大的贡献,那么就理应得到更多的保护;其次从《批复》的文字去理解,《批复》中指出的范围是“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可以看出《批复》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为建设工程作出实际贡献的工作人员的权利,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很多是在得到发包人给予的“提前竣工奖金”后才去奖励工作人员,如果不认为“提前竣工奖金”是在此范围之内,那么等于变相地剥夺那些工作人员的奖金报酬。显然是不合理的。
当事人可以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价款结算的方式和时间等问题。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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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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