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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品牌采购与非定品牌采购优劣比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4 11:53:13 人浏览

导读:

这个话题似乎没有必要提出了,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已明确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进行定品牌采购。然而只要是在政府采购第一线工作的同志,可以说没有一个人能说我绝对没有定品牌采购过。定品牌采购大部分集中在零星的采购项目中,如买一台电脑,一部汽车、一台冰

  这个话题似乎没有必要提出了,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已明确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进行定品牌采购。然而只要是在政府采购第一线工作的同志,可以说没有一个人能说我绝对没有定品牌采购过。定品牌采购大部分集中在零星的采购项目中,如买一台电脑,一部汽车、一台冰箱等,至于说超出采购限额的项目,实行定品牌采购的就比较复杂了,有的是省里援助资金项目,指定了品牌要求,有时是考虑到省市设备的匹配性与兼容性要求,有的是领导指定的,难以抗拒,等等,当然假如没有这些复杂的因素,超出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应该实行不定品牌采购,这点各地采购机构是有此觉悟的。由于客观上存在的定品牌采购与不定品牌采购的现实,我们有必要针对此现象进行比较,分析其中蕴藏的优劣与根源,以便在工作中认真对待。

  一、定品牌采购劣大于优,但有一定的生存价值

  一是定品牌采购引起了价格垄断。某地服务器项目的招标,品牌已定,公开招标,唱标结果显示,最底报价93万,而最高报价是97万,这明显是总供应商倾向于低价者中标,而定品牌采购必须以价格低作为中标原则,供应商完全可以垄断价格,虽然有采购人最后把关,那仅是象征性的,因为你必须要购买这样的产品,任人栽割;而对于零星的询价采购项目只要有三家以上供应商的参与,往往能够达到降价的效果,定品牌采购是有效的。

  二是供应商投标其实是走过场。定品牌采购只要是供应商完全响应标书要求,价格就变成了主要因素,一旦价格低不能中标,投标人肯定要投诉,而且授权投标人也会不满,可能引起供货渠道不畅,所以说定品牌采购是价格内定的结果。

  三是采购机构组织开标很轻松,没有任何精神负担,评分办法制订、评委评标都是象征性的,而且只要是价格低中标,各方面都很满意的。

  四是定品牌采购能够零星采购项目中采购人的各种个性化的需求,这些需求包括个性爱好、使用习惯、产品性能与成熟性的价值追求、从众心理、领导要求等等,同时对于采购机构来说,一台电脑按不定品牌程序进行操作时,程序复杂,定标困难,最终结果往往采购人不能满意,增加采购风险,而采购机构在目前的情况下,无力进行控制,采购法也没有明确授权。

  二、不定品牌采购优大于劣

  一是能够使各品牌供应商降低价格。在固定数量与配置的前提下,品牌供应商为了谋求中标,会自觉地降低价格,以便在性价比的战斗中增加胜算的筹码,品牌之间的竞争将会十分激烈。同品牌供应商的数量有时也要有明确的要求,在品牌有充足保证时,可以限定每个品牌只能有一个供应商来投标,保持品牌之间的真正较量。二是不定品牌采购定标十分困难。特别是各品牌之间的性能高低如何体现出来,仅凭采购中心或者评委的经验是否有说服力,况且评委的绝对专业性与工作经历不可能与招标项目十分接近,达到无缝衔接,而目前国内普遍缺乏权威性的行业期刊,不能对产品的性能作出权威性的排序,所谓评分项目中产品的知名度与市场占有率,以及性能高低,样品的优劣,在评委的关照下有时不是真实的体现,好在评标过程是严密封锁的,假如落标供应商知道评委对专业知识一窍不通,或者根本没有对关键性的指标进行认真分析与独立打分,一定会群起而攻之。三是价格分的设定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回到定品牌采购的规则中。不同品牌要评出高低,当然是综合评定,在100分的总值中价格分所占比重应该是很大的,而正因为是不定品牌采购,价格分不可能去最低价为最高价格的,一般的情况是取所报品牌的平均偏低价作为基准价,按高于和低于此基准价的百分比酌情加减分,由于品牌间的价格是相对透明和固定的,对评分办法倾向于哪一种价格的设定,其实就是对某个品牌的倾向性,品牌与价格是相互对应的。评分办法的主导意见是采购人,那么只要采购人倾向于某品牌,其中标的可能性将大增。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考虑到定标因素的存在,不定品牌采购其实就是定品牌采购的一种变相与延伸。四是采购机构有成为投诉对象的可能性。假如最低报价中标,也许高配置的品牌供应商会不高兴,反映低配置品牌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但还不至于或者说没有充分的理由进行质疑,但一旦是高价格中标以后,供应商就开始要投诉了,甚至还不惜使用不规则的投诉方式,因此采购机构就面临着较大的压力。[page]

  三、协议供货的形式部分地解决了定品牌采购的合法性问题

  协议供货是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选定各品牌的代理商,在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时,随时给予供货。采购人有在品牌范围内自由选择的权利,其实说到底就是采购人在规则范围内进行定品牌采购,只不过是所定的品牌是采购机构已经先期谈定了一个大致的价格范围,质量与售后服务统一要求,使得零星的定品牌采购行为合法化了。

  四、招标方式采购项目中不定品牌采购优于定品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应该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有实行定品牌采购的,主要是外在与主观因素作祟,但不是主流,此类大部分项目还是实行不定品牌采购的,采购人也在其中获得了利益。不定品牌采购在此体现出了价格优势,充分体现了公平性、合法性与竞争性,虽然在定标趋向上有些不尽人意的地方,采购机构面临着公正性、技术标准性、操作经验性的挑战,但是总体说来,不定品牌采购总比定品牌采购节约更多的财政资金,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而一定限额以上项目的定品牌采购,虽然相对于采购机构来说,可能减轻了工作压力,可以避重就轻,但总体上来看,由于限制了大多数供应商的公平参与权,价格被垄断,操作过程不合法,应该被严格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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