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纠纷如何罗列被告
导读:
随着城市的发展与建设,在我们的身边多少有一个建筑工地,在建筑工程中常常会发生纠纷,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时,原告如何确定被告是谁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建筑工程纠纷如何罗列被告。
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1、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发生
2、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4、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发包人的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需要列出建筑工程的被告时,要确定该纠纷的责任人员,建筑工程从合同的签署到工程的竣工,每个环节的负责人是不同的,所以导致责任人员是不同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建筑工程纠纷如何罗列被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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