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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房屋修缮合同注意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7 20:40:18 人浏览

导读:

现代人来说买房是家庭的一件大事,大家在修缮房屋的时候也不得不慎重,在修缮房屋之前,签合同应该是关键的一个环节,那么签房屋修缮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现代人来说买房是家庭的一件大事,大家在修缮房屋的时候也不得不慎重,在修缮房屋之前,签合同应该是关键的一个环节,那么签房屋修缮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签房屋修缮合同注意事项

  1、思考是不是已经到达签房屋修缮合同的阶段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很多消费者在家庭装修的谈判过程中签合同之前往往比较仔细,节奏也比较慢;但是一旦这个过程接近面临签合同时,消费者就开始急躁,希望尽快和装饰公司签合同,尽快进入施工阶段。这样的消费者一般都有这样的想法:用了这么多时间和精力,就是这个吧!这样多少给人有点撞大运的感觉。在此建议您,前期多用些时间,后期的烦恼才会少一些。所以这时一定要考虑清楚您与装饰公司之间有关价格、材料、施工方案等等,是不是还有没搞清楚的地方?先回家去,把装修的事情放在一旁,两天以后再和装饰公司的设计师探讨,到那时,大脑思路也许就会变得十分清晰。

  2、检查装饰公司的手续是否齐全

  一个合法经营的装饰公司,营业执照是必要的。现在很多公司都开设了分支机构,对这样的公司您还应该检查对方是否有法人委托书。至于人常说的资质证明,只要您的工程不是大得惊人,没有必要要求过高的资质等级:一般家庭装修、装饰公司有四级资质足矣。

  3、检查装饰公司的设计方案资料是否齐全

  可以开始进入签订装修合同的阶段了,首先,应该检查装饰公司提供的各种资料,无论这些资料是免费的还是收费的,应该尽可能齐全。那么,应该包括哪些资料呢?第一,一个完整的家庭装修设计方案,首先设计图纸应该齐全,它应该包括房间的平面图,必要的立面图,必要的天花图、水电图,以及现场制作的家具图,等等;可能有人会问,“必要”是什么意思?这里所说的“必要”就是,有设计的部位就需要设计师给消费者提供设计图纸,而没设计的部位就不需要图纸了;此外需要审查设计图纸的诸因素是否齐全,这几个因素包括图纸的尺寸、比例,选用的材料以及简单的工艺做法;如果有缺项应该要求设计师补齐。第二,审查工程预算是否已经按照双方约定的做好,把缺项漏项在合同签订之前做好。第三,检查甲乙双方的材料提供一览表,对于表中的材料、种类、数量、参考价格、送达时间、验收人应该十分明确。第四,为保证家庭装修的工程质量,合同当中施工工艺的说明应该占有重要位置,而不应该像目前一些消费者与装饰公司签订合同时那样,对材料重视,对工艺忽视。

  4、与装饰公司共同填写装饰工程合同

  曾经有一个装修过房子并且有被骗感觉的消费者说过,他在与装饰公司签合同的时候,被对方用某个理由支了出去。等他回来的时候,合同内容已经填好,就等他签字,等发现问题,一切都晚了。所以,这项注意特意把没有实际内容的“共同填写”拿出来,算是给还没有签装修合同的消费者一个小小提示。

  5、装饰公司签修缮合同的人员是否被授权

  消费者常去的家装市场里的装饰公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比较大型的装饰公司在这个市场里设立的分支机构,另一种就是一些把总部设在家装市场里的小型公司。消费者如果与前一种公司签订家装工程协议,就必须检查与自己签订合同的人是否得到装饰公司法人的授权;第二类公司,如果是法人亲自签合同,基本不会发生法律方面的问题,如果是委托其他人签协议还应该检查该人是否得到法人授权。

  6、家装市场是否对修缮合同进行认证

  现在,消费者在家装市场里与装饰公司签订家装合同有一个保障:就是市场的管理部门会对工程进行过程监督,但是有一个前提,家装合同必须经过市场相关部门的认证。为什么要进行合同认证?原因有三:第一、市场专业人员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同是否有不利于合同任何一方的内容;第二、市场管理部门要对合同建档,进行合同管理;第(三)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出现问题,市场管理部门出面协调解决。

  二、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为了掌握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充分发挥维修资金效益,延长房屋使用年限,我们委托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现批准自1985年1月1日起在房地产管理所试行。

  1  引    言

  1.1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  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

  1.3.1  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

  1.3.2  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租金时;

  1.3.3  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它措施:

  1.4.1  当房屋租金过低时;

  1.4.2  当房屋座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  在本标准提定的适用范围里:

  1.5.1  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采件;

  1.5.2  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

  2  修缮工程分类

  2.1  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  翻修工程

  2.2.1  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  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  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  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

  2.2.4.1  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  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  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  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  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  大修工程

  2.3.1  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3.2  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2.3.3  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3.4  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2.4  中修工程

  2.4.1  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

  2.4.2  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2.4.3  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2.4.4  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2.5  小修工程

  2.5.1  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为小修工程。

  2.5.2  小修工程的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时造价的1%以下。

  2.6  综合维修工程

  2.6.1  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为综合维修工程。

  2.6.2  综合维修工程一次费用应在该片(幢)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上。

  2.6.3  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6.4  综合维修的竣工面积数量在统计时进入大修工程

  注:以上提及的“完好房屋”、“基本完好房屋”、“一般损坏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等,其概念区分,详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3  修缮范围

  3.1  房屋的修缮,均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但是:

  3.1.1  用户因使用不当、超载或其它过失引起的损坏,应由用户负责赔修;

  3.1.2  用户因特殊需要对房屋或它的装修、设备进行增、搭、拆、扩、改时,必须报经经营管理单位鉴定同意,除有单项协议专门规定者外,其费用由用户自理。

  3.1.3  因擅自在房基附近挖掘而引起的损坏,用户应负责修复。

  3.2  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处理装置、道路及桥涵、房屋进户水电表之处的管道线路、燃气管道及灶具、城墙、危崖、滑坡、堡坎、人防设施等的修缮,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3.3  房屋修缮应注意做到:

  3.3.1  与抗震设防相结合。在抗震设防地区,凡房屋进行翻修、大修时,应尽可能按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鉴定加固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中修工程也要尽可能采取抗震加固构造措施。

  3.3.2  与白蚁防治相结合。在白蚁危害地区,各类修缮工程均应贯彻“以防为主,修治结合”的原则,做到看迹象、查蚁情、先防治、后修换。

  3.3.3  与预防火灾相结合。在大、中修时,对砖木结构以下的房屋应尽可能提高其关键部位的防火性能;在住户密集的院落,要尽可能留出适当通道或间距。

  3.3.4  与抗洪防风相结合。对经常受水淹的房屋,要采取根治措施,对经常发生山洪的地区,要采取防患措施;在易受暴、台风袭击的地区,要提高房屋的抗风能力。

  3.3.5  与防范雷击相结合。在易受雷击地区的房屋,要有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查修理。

  3.4  在确保居住安全及财力物力可能的条件下,应逐步改善居住条件;

  3.4.1  室内无窗或通风采光面积不足的,如条件允许,可新开或扩大原窗;住人假楼檐高大低的,可适当提高;住人阁楼,如条件允许,可新做气楼或新开窗子。

  3.4.2  无厨房的旧式住宅,如条件允许,大修时可重新合理安排其布局,分设厨房;其他用途的房屋改作住房时,可按居住用户的标准加以改造。

  3.4.3  三代同堂或大子女与父母同室居住的,可能设隔断;在隔断后,如影响采光通风的,可在适当部位增开窗子或天窗。

  3.4.4  对于无水、电的房屋,应有计划地逐步新装;对原水、电表容量不足的,可分户或增容;在条件允许时,可逐步做到供水到户。

  3.4.5  底层窗子或户室门的玻璃窗,可增设铁栅;原庭院无下水道的,如条件允许,可予增设。

  4  修缮标准

  4.1  按不同的结构、装修、设备条件,把房屋划分成一等和二等以下两类:

  4.1.1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一等房屋;

  4.1.1.1  结构:包括砖木(含高级纯木)、混合和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中,凡承重墙柱不得有用空心砖、半砖、乱砖和乱石砌筑者。

  4.1.1.2  楼地面:楼地面不得有用普通水泥或三合土面层者。

  4.1.1.3  门窗:正规门窗、有纱门窗或双层窗。

  4.1.1.4  墙面:中级或中级以上粉饰。

  4.1.1.5  设备:独厨,有水、电、卫设备,采暖地区有暖气。

  4.1.2  凡低于以上所列条件者为二等以下房屋。

  4.2  本标准按主体工程、木门窗及装修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抹灰工程、油漆粉饰工程、水、电、卫、暖设备工程、金属构件及其它等九个分项工程进行确定。如对一、二等房屋有不同修缮要求时,在有关款、项中单独规定之。

  4.3  凡修缮施工都必须按《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4.4  主体工程

  4.4.1  屋架、柱、梁、檩条、楼椤等在修缮时应查清隐患,损坏变形严重的,应加固、补强或拆换。不合理的旧结构、节点,若影响安全使用的,大修时应整修改做。损坏严重的木构件在修缮时要尽可能用砖石砌体或钢筋混凝土构件代替。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如有轻微剥落、破损的,应及时修补。混凝土碳化、产生裂缝、剥落、钢筋锈蚀较严重的,应通过检测计算,鉴定构件承载力,采取加固或替代措施。

  4.4.2  基础不均匀沉降,影响上部结构的,砌体弓凸、倾斜、开裂、变形,应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予以回固或拆砌。

  4.5  木门窗及装修工程。木门窗修缮应开关灵活,接缝严密,不松动,木装修工程应牢固、平整、美观,接缝严密。

  4.5.1  木门窗开关不灵活、松动、脱榫、腐烂损坏的,应修理接换,小五金应修换配齐。大修时,内外玻璃应一次配齐,油灰嵌牢。木门窗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应更换;一等房屋更换的门窗应尽量与原门窗一致。材料有困难的,可用钢门窗或其它较好材料的门窗替代。

  4.5.2  纱门窗、百叶门窗属一般损坏的,均应修复。属严重损坏的,一等房屋及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特殊用房可更换;二等以下房屋可拆除。原没有的,一律不新装。

  4.5.3  木楼梯损坏的,应修复。楼梯基下部腐烂的,可改做砖砌踏步。扶手栏杆、楼梯基、平台阁栅应保证牢固安全。损坏严重、条件允许的,可改为砖混楼梯。

  4.5.4  板条墙、薄板墙及其它轻质墙隔损坏的,应修复;损坏严重、条件允许的,可改砌砖墙。

  4.5.5  木阳台、木晒台一般损坏的,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可拆除,但应尽量解决凉晒问题。

  4.5.6  挂镜线、窗帘盒、窗台板、筒子板、壁橱、壁炉等装修,一般损坏的,应原样修复。严重损坏的,一等房屋应原样更新,或在不降低标准、不影响使用的条件下,用其它材料代用更新;二等以下房屋,可改换或拆除。

  4.5.7  踢脚板局部损坏、残缺、脱落的,应修复;大部损坏的,改做水泥踢脚板。

  4.6  楼地面工程

  4.6.1  普通木地板的损坏占自然间地面面积25%以下的,可修复;损坏超过25%以上或缺乏木材时,可改做水泥地坪或块料地坪。一等房屋及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特殊用房的木地板、高级硬木地板及其它高级地坪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无法修复的,可改作相应标准的高级地坪。

  4.6.2  木楼板损坏、松动、残缺的,应修, 复;如磨损过薄、影响安全的,可局部拆换;条件允许的,可改做钢筋混凝土楼板。一等房屋的高级硬木楼板或其它材料的高级楼板面层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无法修复的,可改作相应标准的高级楼板面。夹沙楼板面损坏的,可夹接加固木基层、修补面层,也可改作钢筋混凝土楼板面。本楼椤腐烂扭曲、损坏、钢度不足的,应抽换、增添或采取其他补强措施。

  注:“夹沙楼板面”指木基层、混凝土或三合土面层的楼板面。

  4.6.3  普通水泥楼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应修补或重做。一等房屋的水磨石或块料楼地面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无法修复的,可改作相应标准楼地面。

  4.6.4  砖地面损坏、破碎、高低不平的,应拆补、或重铺。室内潮湿严重的,可增设防潮层或做水泥及块料地面。

  4.7  屋面工程

  4.7.1  屋面结构有损坏的,应修复或拆换;不稳固的,应加固。如原结构过于简陋,或流水过长、坡度小、冷摊瓦等造成渗水漏雨严重时,按原样修缮仍不能排除屋漏的,应翻修改建。

  4.7.2  屋面上的压顶、出线、屋脊、泛水、天窗、天沟、檐沟、斜沟、水落、水管等损坏渗水时、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应翻做。大修时,原有水落、水管要修复配齐,二屋以上房屋原无水落、水管的,条件允许可增做。

  4.7.3  女儿墙、烟囱等屋面附属构件损坏严重的,在不影响使用和市容条件下,可改修或拆除。

  4.7.4  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渗漏,应找出原因,针对损坏情况采用防水材料嵌补或做防水层;结构损坏的,应加固或重做。

  4.7.5  玻璃天栅、老虎窗损坏漏水的,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可翻做,但一般不新做。

  4.7.6  屋面上原有隔热保温层损坏的,应修复。

  4.8  抹灰工程

  4.8.1  外墙抹灰起壳、剥落的,应修复;损坏面积过大的,可全部铲除重抹,重抹时,如原抹灰材料太差,可提高用料标准。一等房屋和沿主要街道、广场的房屋的外抹灰损坏,应原样修复;复原有困难的,在不降低用料标准、不影响色泽协调的条件下,可用其它材料替代。

  4.8.2  清水墙损坏,应修补嵌缝;整垛墙风化过多的,可做抹灰。外墙勒脚损坏的,应修复;原无勒脚抹灰的,可新做。

  4.8.3  内墙抹灰起壳、剥落的,应修复;每面墙损坏超过一半以上的,可铲除重抹。原无踢脚线的,结合外墙面抹灰应加做水泥踢脚线。各种墙裙损坏应根据保护墙身的需要予以修复或抹水泥墙裙。因室内外高差或沟渠等影响,引起墙面长期潮温,影响居住使用的,可做防水层。

  4.8.4  天棚抹灰损坏,要注意检查内部结构,确保安全。抹灰层松动,有下坠危险的,须铲除重抹。原线脚损坏的,按原样修复。损坏严重的复杂线脚全部铲除后,如系一等房屋应原样修复,或适当简略;二等以下房屋,可不修复。

  4.9  油漆粉饰工程

  4.9.1  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封檐板、裙板、木栏杆等油漆起壳、剥落、失去保护作用的,应周期性地进行保养;上述木构件整件或零件拆换,应油漆。

  4.9.2  钢门窗、铁晒衣架、铁皮水落水管、铁皮屋面、钢屋架及支掌、铸铁污水管或其它各类铁构件(铁栅、铁栏杆、铁门等),其油漆起壳、剥落或铁件锈蚀,应除锈、刷防锈涂料或油漆。钢门窗或各类铁件油漆保养周期一般为3——5年。

  4.9.3  木楼地板原油漆褪落的,一等房屋应重做;二等以下房屋,可视具体条件处理。

  4.9.4  室内墙面、天棚修缮时可刷新。其用料,一等房屋可采取新涂料、胶白等,二等以下房屋,刷石灰水。高级抹灰损坏,应原样修复。

  4.9.5  高层建筑或沿主要街道、广场的房屋的外墙原油漆损坏的,应修补,其色泽应尽量与原色一致。

  4.10  水、电、卫、暖等设备工程

  4.10.1  电气线路的修理,应遵守供电部门的操作规程。原无分表的,除各地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可提供安装劳务,但表及附件应由用户自备;每一房间一灯一插座为准,平时不予改装。

  三、房屋修缮安全责任书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为了加强装修人员的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1、乙方负责对装修施工人员安全施工进行教育,督促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漏水等事故,需负责修复,若造成其他经济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乙方应全部承担经济及其它责任。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望各工人安全施工,保证他人安全和自身安全。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签房屋修缮合同注意事项”等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对于签房屋修缮合同注意事项应该都有了基本的了解。综上所述,在签合同之前要考虑情况个人的情况,也要检查对方公司的手续是否齐全,这些都非常重要,要细心核实。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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