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的责任如何认定和承担
导读:
核心内容:承包方的责任如何认定和承担?小编整理了承包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责任主要表现在十个方面,分别是施工准备责任、物资准备责任、及时告知责任、工程质量责任、工程保管责任、工程交付责任、竣工验收责任、工程保修责任、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和共同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施工准备责任
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物资准备责任
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3、及时告知责任
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4、工程质量责任
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5、工程保管责任
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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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交付责任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竣工验收责任
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工程保修责任
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0、共同责任
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意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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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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