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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的原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6 11:08:06 人浏览

导读:

合同诈骗犯罪的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屡有发生,这类诈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不易识别,给被骗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危害严重。从司法实践看,当前合同诈骗的表现有以下几种:一、假冒一定的身份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常常以变造、伪造

 合同诈骗犯罪的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屡有发生,这类诈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不易识别,给被骗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危害严重。从司法实践看,当前合同诈骗的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假冒一定的身份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常常以变造、伪造、复制等手段取得相关证件,然后假冒国有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理、董事、业务科长、销售员等身份进行诈骗。如犯罪嫌疑人明国汝合同诈骗一案,明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九零四七厂聘用工人,曾任该厂富江公司下属的物资经销部经理,1999年7月因部队不准搞企业、公司,九零四七厂及富江公司下属的单位全部转归地方,原印鉴收回,然而嫌疑人明国汝却在不经工商部门注册、不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私刻“中国人民解放军九零四七厂富江物资经销部”的印章,以经理身份与新安县中运煤炭运销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运公司原煤1839吨,价值31.6万元。

  二、欺骗与腐蚀利诱并用,骗取货物。犯罪嫌疑人利用某些业务人员工作浮夸,不察实情等弱点,在宾馆、酒店内请吃请喝骗签合同。如史江龙合同诈骗案,史江龙系陕西华阴市五合乡农民,因见河南洛阳的“黄河”牌水泥在当地走俏,想以此赚钱,便私自办了一个名叫“华山书画协会艺术实业开发中心”的皮包公司,私刻了行政章和合同专用章,在与洛阳水泥厂的有关销售业务人员酒足饭饱之后轻松骗签了购销水泥合同一份,骗取洛阳水泥厂水泥款20余万元。

  三、摆出“大派头”迷惑人,做出准备履约的姿态,骗出货物后不付款,采取推、拖、躲、赖等手段制造“经济合同纠纷”的假相,掩盖诈骗的实质。如李立新合同诈骗案,李立新自办上海马洲实业有限公司,实际上已名存实亡,到我县后,攀上县里某领导,再三保证货到付款30万元,二十天内付清货款,骗取我县双扶铁合金厂厂长的信任,与其签订了标的为55万元的硅铁供销合同,李收到货物后即用此物顶自己的欠帐25万元,并携30万元货款外逃。

  四、被骗一方急功近利,有渎职行为。负责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对对方是否具备有法人资格,有无履约能力,诚信程度等方面进行缜密的考察,确信无疑后,方可签订,但是部分责任人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急功近利,工作不深不细,粗枝大叶,甚至出现渎职行为。如嫌疑人武建伟、周成利用招工合同诈骗一案,武用私自刻制的公章,虚设了“九一三净菜公司”在我县签订劳务合同60余份,招收劳务输出人员60余名,每人交500元?1500元不等的费用,骗取劳务输出人员现金4万余元,给以后的劳务输出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

  合同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不是不可以预防的,只要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提高警惕,合同的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管理,严厉查处,完全可以减少或杜绝这类犯罪案件的发生。其对策是:

  (一)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真实、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只有在这三项原则规范下签订的合同,才能有效的制约违法和损害经济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 ,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因为双方订立合同是为了一定经济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其权力义务是对等的,合同的经济利益也应是对双方都有利,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合同内容明显向自己方倾斜,就要考虑对方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可能。

  (二)签约前要认真研究合同的可行性

  合同签订前充分做好可行性研究工作,也是防止受骗上当的一种重要手段。可行性研究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page]

  1、市场调查。市场调查是签订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工作,特别是对一些标的很大的经济合同来说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避免盲目行事落入他人设计的圈套。

  2、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一方面是审查对方法人资格,是否依法成立、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另一方面是审查法人能力,即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超越其业务活动范围从事经营属于违法行为。

  3、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是防止自己被骗的又一重要环节。其履约能力包括:

  ⑴财产状况。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是履行合同的物质基础,审查时不能只查看它的注册资本,要注意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实有资金,如果对方签订的经济合同超出了其实有资金,就应慎重考虑。除非其提供担保。

  ⑵履约能力。这一方面主要是审查对方的供货能力、生产能力、进货和销货渠道是否畅通。

  ⑶履约信用。诚实信用是履行合同的基本要求,对方当事人的信用程度不能只听中介人的介绍,一定要亲自考察。本文介绍的几个案例就是被骗单位轻信了中介人的介绍,使自己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三)签约中要认真考察对方合同签约人素质及主体资格

  对方合同签约人员素质的高低是签订合同必须慎重考虑的。考察对方合同签约人员素质应注意:

  1、诚实信用程度。合同签约人应该具有品行端正,不欺诈,不损国利己,不损人利己。如果和一个品质低下、不守信用的人签订合同,往往会危及合同的履行和效力。

  2、业务知识熟悉程度。许多经济合同都具有专业性,所以,签约人员必须熟悉所签合同的专业知识,如:合同标的规格、性能、用途、标准、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状况、市场行情等。如果签约人员对上述情况一概不知,或知之甚少,那就应考虑签约人的签约真实目的。

  3、是否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与具体合同签订有关的法律、法规,是签约人员必须掌握的。如果签约人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那就要进一步研究他签约的动机。

  (四)履约中发现被骗要及时报案,减少损失

  企业一旦发现被骗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靠公安部门缉拿案犯,把造成的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有的企业被骗以后,存有侥幸心理,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自己去追讨案犯,结果不仅错过了抓捕案犯的最佳时机,而且又花掉几万甚至数十万的费用,使企业雪上加霜。

  (五)营造社会防范的良好氛围

  1、把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结合起来,在加强两个文明建设的同时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教育,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使全体人民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带动和促进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

  2、完善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清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行政法规。

  3、行政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及时通报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瞒案不报、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

  4、对国家机关中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把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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