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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有何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1-25 01:09:37 人浏览

导读:

在建设工程中,除了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是重要的,还有在工程完成后的对工程完成后的保修也是十分重要的,保修责任是承包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延续,最好是采用保修合同的方式书面约定。那么工程保修制度有何规定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相关内容,欢迎您阅读。

  在建设工程中,除了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是重要的,还有在工程完成后的对工程完成后的保修也是十分重要的,保修责任是承包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延续,最好是采用保修合同的方式书面约定。那么工程保修制度有何规定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相关内容,欢迎您阅读。

  一、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有何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中,摘录如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承诺,应当由承包单位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这一书面形式来体现。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是一项保修合同,是承包合同所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也是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法律文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购买几十元、数百元的商品,生产供应厂商往往都须出具质赶保修书,而建设工程造价动辄几十万元、数百万元、数亿元甚至更多,如果没有保修的书面约定,那么对投资人和用户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市场经济准则。

  三、保修义务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损毁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保修的质量问题是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对于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维修的经济责任承担应当按下述原则处理:

  1、施工单位未按照同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6、因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如何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中,如果您仍有其他疑问的,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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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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