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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西藏自治区区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综合执法大检查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5 03:54:18 人浏览

导读:

关于开展全区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综合执法大检查的通知各地(市)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08]47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

关于开展全区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综合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各地(市)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08]47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26号)、《关于印发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43号)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藏建管[2008]31号)文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我区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和秩序,现就全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综合执法大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开展的全区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综合执法大检查的范围是在藏国有投资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与质量、城市的规划与建设、建筑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的市场行为。检查的重点为藏建管[2008]31号文和藏政办发[2008]43号文要求的检查内容,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表。

  二、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综合执法大检查,采取先自检后抽查的方式进行,要求各地(市)建设局和质量监督站按照藏建管[2008]31号文和藏政办发[2008]43号文及附表检查内容对辖区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与工程质量、城市的规划与建设、建筑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的市场行为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指出,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限期整改完成。

  三、为确保此次开展的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综合执法大检查工作能真正取得成效,各地(市)建设局要成立以主要领导挂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综合执法大检查小组,负责组织其辖区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落实整改工作,并将排查、整改落实情况于2008年6月10日前书面报告自治区建设厅。

  特此通知

  附表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表(略)

  2、工程建设质量检查表(略)

  3、城镇规划管理情况检查表(略)

  4、住宅与房地产市场检查表(略)

  5、建筑市场综合检查表(略)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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