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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3 21:14:11 人浏览

导读:

沪建材(98)第032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关于印发《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卫生局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第一

  沪建材(98)第0321号

  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的管理,改善室内环境,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是指建筑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室内环境无害的,符合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准(以下简称健康建材标准)的建筑材料。

  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以下简称健康建材标志)是用于证明建筑材料符合健康建材标准的标志。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健康型筑材料生产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健康建材标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健康建材标志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上海市建材业质量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中心)受市建材办委托负责健康建材标志管理的申报受理、组织审核、日常检查等具体工作。有关检测工作由市建材办委托相应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

  第六条 市建材办初步确定可实施健康建材标志管理的建筑材料品种,经由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组成的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管理工作小组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 健康建材标志申请以自愿为原则。

  第八条 健康建材标志申请单位为本市生产企业或者国内、国外生产企业在本市总代理单位。

  第九条 健康建材标志申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在申请有效时限内向市建材质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材质监中心初审合格后,向市建材质监中心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向市建材质监中心提交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有关文件和证明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总代理合同;

  2、产品鉴定证书;

  3、产品组成成份;

  4、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

  5、产品外包装;

  6、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三)法定检测部门对产品按健康建材标准进行检测;

  (四)市建材质监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后,将合格的产品报市建材办,由市建材办审批同意后颁发健康建材标志。

  第十条 获得健康建材标志的建材产品需投保产品质量险。

  第十一条 市建材办将获得健康建材标志的单位报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备案,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布。

  第十二条 获得健康建材标志的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使用健康建材标志:

  (一)在产品的包装、说明书、标签及广告宣传中使用;

  (二)图样可按比例缩放,但不得超过标准图样的五倍;

  (三)在使用健康建材标志时,应当同时注明执行的健康建材标准;

  (四)不得倒卖、出借、出租、逾期使用健康建材标志。

  第十三条 健康建材标志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 健康建材标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市建材质监中心应当到生产现场或者总代理处进行日常检查,主要检查内容:

  (一)使用健康建材标志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是否一致;

  (二)产品质量与健康建材标准是否一致。[page]

  第十六条 对在日常检查中,不符合使用规定的,市建材质监中心责令其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建材办取消其健康建材标志使用权;不符合健康建材标准的,市建材办取消其健康建材标志使用权,并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重新申办健康建材标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材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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