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要实行举证倒置
导读:
性骚扰要实行举证倒置
邹云翔
读罢4月17、18日的《江南时报》关于女大学生求职受到性骚扰的新闻后,笔者愤怒无比!法律不能对这样的人无动于衷,否则正义就无法实现,人们的安全也就无法得到保障,社会
也就无法安宁。
笔者认为对于这样的性骚扰案我们应该实行举证倒置,将没有实行性骚扰的举证责任给予公司的老总,如果老板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行性骚扰就推定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做的理由是:在这样的案件中,这些老总是居于主动的地位,面试的时间、地点、场所均由老总决定,而一个孱弱的女性在此其实是任人摆布的。因此,举证责任应该由最方便举证者举证,在本案中最方便举证的就是那老总。再说,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社会的伦理,谁都有义务不使他人处于危险的状态,因此要求老总对于应聘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是符合自然公正的人类法则的。而且,契约的订立过程中有一种保护他人安全的先合同义务,其实就是对于这种自然理性的承认,无论如何举证责任归公司老总都是理所当然的。
如果要求作为弱者的女性在被伤害时还要举证,我们只能认为这样的法律是不尽情理的,在社会中毫无用处,是坏人的保护伞。其实,在一个市民社会中,人人都要保护他人的人格尊严,民法就是权利法,为了公平,法官可以用符合正义的方式分配举证责任。
权利必须得到救济,正义也必须得到伸张,在走向法治的江苏发生了这样的事,就要求法官履行起保护弱者的责任。本案中强者的过错是明显的,法律必须保护弱者的利益。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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