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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大众传媒等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该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6 00:03:08 人浏览

导读:

通过大众传媒等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该如何处理?在当今信息时代,一个小地方发生的事情,通过媒体的传播,几分钟就可以让全世界都知道。网络、电视、报纸、广播每时每刻都在向读者、听众传播他们的声音,提供浩如烟海的信息。媒体的声音影响着人们的思

  通过大众传媒等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该如何处理?

  在当今信息时代,一个小地方发生的事情,通过媒体的传播,几分钟就可以让全世界都知道。网络、电视、报纸、广播……每时每刻都在向读者、听众传播他们的声音,提供浩如烟海的信息。媒体的声音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左右着人们的判断,甚至导演着事态的发展。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媒体有着越来越重要以至不可或缺的作用,特别是网络媒体对价值观念的传播和社会文化的影响,尤其是对青年人的影响,其程度之深是我们无法估量的。无论你愿意不愿意承认,这一切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对于大众传播媒介在妇女权益方面的作用,我们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正确的引导和必要的规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59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例如,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l万元的,并处l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侮辱或者诽谤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有违法所得的,处l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规定,摄制含有侮辱或者诽谤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侮辱或者诽谤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经营含有侮辱或者诽谤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部或者县级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明知他人出版含有侮辱或者诽谤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的;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有上述行为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l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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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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