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特点是怎样的
导读: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或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那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解答简易程序特点是怎样的及其他相关问题。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一,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均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程序规定的限制,大大简化了审理程序。
1. 适用出现良莠不齐的不平衡状况。有的市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工作进行得较为顺利,如白沙法院,其适用率达到了60%;而有的市县法院适用率却不足10%甚至几乎没有推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做法。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存在认识上的问题,诉讼效率的意识不强。有的法官认为,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适用的规定只是“两可性”规定,并不是“确定性”规定。既然法律规定在遇到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时是“可以”适用,那么对此类案件也
2. “可以不”适用,适用与否主要还是取决于承办人的意愿,不适用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相反,如果一开始适用了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不宜适用的情况后,还得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倒不如干脆直接适用普通程序以省却日后可能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再则,简易程序采取的是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有时难免出现对案件把握不准的情况,比如有的自诉案件,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有时比公诉案件还复杂,因此相比较而言,还是普通程序的合议制让案件承办法官觉得心里比较塌实。
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本身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给法律适用造成一定的困难,但简易程序大大简化了审理程序。综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简易程序特点是怎样的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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