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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汽车正式破产,企业破产要满足这三类条件才能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4 04:23:51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一个企业或者公司一旦面临资不抵债的情况,那么这个企业或者公司就得考虑下其的发展模式,从而扭转亏损,但假如公司的亏损状况一直无法解决的话,就只能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破产程序了,让其的损失及时停止,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知识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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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水氢发动机”而出名的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青年汽车集团”)董事长庞青年,其一手打造的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下称“青年汽车”)在上个月正式完成破产程序,近日宣告破产。今天就来看看青年汽车正式破产,企业破产要满足这三类条件才能管辖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青年汽车正式破产,企业破产要满足这三类条件才能管辖

  地域管辖

  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企业破产的公告方式有哪几种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将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于众。按照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受理破产案件;开始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开始和解程序;终止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终结破产程序。

  公告方式有两种:

  (1)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

  (2)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

  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公告不同于通知。通知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以送达为条件。公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仅以发布为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所有当事人均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告后向债务人交付财产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的义务。

  三、企业破产的裁定是什么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判,一律采用裁定的形式。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裁定主要用于以下事项:受理或不受理破产申请;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的债权;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确定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特定事项;开始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批准重整计划;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开始和解程序;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终止执行和解协议;认可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破产宣告;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终结破产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破产判决、裁定。

  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司法解释还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职责。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当通知其依法纠正。必要时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企业或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时刻注意到公司的经营模式以及盈利亏损状态是否符合其的发展规律,才能够使其能够发展的更加久远,好了以上就是青年汽车正式破产,企业破产要满足这三类条件才能管辖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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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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