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导读:
借贷一定要约定合法,过高利息就很可能是高利贷,这种不公平的做法是违法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民间借贷包括借和贷两个部分。传统的民间借贷以借为主,多以亲情、友情为纽带,主要表现为个人之间;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利益标准和条件私下进行资金余缺调剂,民间借贷更多的形式为贷。借款时往往出于感情,没有任何手续;而贷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监管之外,使民间借贷具有隐蔽性、分散性、情感性、复杂性等特点,催生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
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一部分案件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其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把借得的钱以更高的利率在转借给他人,从而牟取中间的利息差额;还有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从自己的实际偿还能力出发,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根本不打算偿还,或不见踪影,不能追偿,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
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又一主要原因。审理中我们发现,很多当事人在借款时所写的借条的金额数比实际取得的现金要多的多。例如,张某向李某借款,为了使李某同意借款,张某同意为8000元的借款写10000元的借据,这就在签订借条之处已经支付了2000元的利息,利息不可谓不高,同时还存在利滚利的现象。而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不得不起诉到法院。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当审判人员告知原告在签订借款协议之前,可以要求借款人出具相应的担保或抵押时,一部分当事人表示不知道,但更多的当事人知道,但是,出于朋友、亲戚关系,或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等不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人、担保财产或于借款相当的抵押,这就使得相应的借款没有了保证,还款没有了约束力,借款人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就在所难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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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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