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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取消出口退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3 22:05:26 人浏览

导读:

提要:增值税应该由创造增值额的国家收

  提要:增值税应该由创造增值额的国家收取〖资料来源:毕业设计论文网 www.papersay.com〗退税或免税是造成内外贸经营者和国与国之间分配关系混乱的根源。

  我国对生产出口产品的退税办法是:退出口产品本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和进项税,2002年开始全国统一把退增值税改为免增值税,以免代退。但实际上增值税是不该退的税,是造成一部分出口产品多退了,不得不对另一部分出口产品少退的根本原因。为什么说增值税是不该退的税呢?我们可以从增值税的来源、内外贸同价、以及同一商品出境游价值不变的原理来进行论证。

  从增值税的来源看,增值税实际上是由卖方代收应上缴给国家的税额。在内贸中,消费者是增值税的承担者、实际的纳税人,这谁也不会有异议,因为增值税是按成交价和征税率计算、在买卖成交时由卖方将原来和新创造的价值以及销项税向买方一起收取、抵扣自己当买方(消费者)时已缴纳进项税的差额。由于卖方只要把产品卖出后就收回了已征的税,增值税也只是代买方应该上缴给国家的税,因此,卖方的税负本来就是零税率,只不过是卖方创造的价值有多少,就会按比例有多少增值税,以及没有卖方创造的价值就不会有增值税额的关系,代缴的增值税额与创造的增值额虽然密不可分,但绝对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情,这部分代缴的增值税国家免或退了,岂不是用国家职能集中起来的这部分社会财富就给白白分配给出口商了吗!

  内外贸同价是国际上用来判断是不是倾销价的最简明标准,假如无法用是否就是“国内价”来证明,那么就只有用销售价大于成本举证或由第三国替代;内外贸同价也是我国反倾销法中用于判断是否“正常价值”的实质内容,可见国际贸易平价是必须遵循的规则。由于离岸价就是减去外销海运等额外成本后的国内价,但这个国内价是含税的价格,所含的税额是由买方缴纳的。假如没有或取消了退税,由卖方收取抵扣进项税后的差额(增值税)难道还不应该上交给国家了吗?现实中对取消退税的产品,增值税也是照收的;又假如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也就是买方仍然把销项税交给卖方,由国家再把应退税直接退给买方(进口商),卖方的增值税是不是还应该继续缴纳?增值税照收的答案也是肯定的;那么现在国家把退税额交给卖方,退税少了,价格就会相应提高多少,退税多了,价格就会相应降低多少,也就是成交价加上退税额的合计价都不会变,那么卖方按不变的国内价收取了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后向国家上交代缴的增值税也是应该的。对买方(进口商)来说,把税退给出口商 ,出口成交价降到零税率,实质上是对进口商采用了以免代退的办法,而对卖方来说税负本来就是零税率的,只不过改变了内贸含税销售收入来源于消费者,外贸含税销售收入却同时来源于进口商和国家的退税而已。 www.papersay.com 优秀毕业设计网

  同一商品出境游价值不变的原理,是假设我在国内买了一架照相机含税价是1170元,不含税的价格是1000元,纳税额是170元,要带到国外旅游,由于可能在国外卖掉,因此申请退税,是不是应该退170元?不是的话又应该退多少?因为也可能没人买得重新带回来,那么是不是只要重新交纳170元,就会与国内重新买是一样的价格?

  由于含税的价格=计算退税的价格+退税额=1170元

  假设计算退税的价格=x

  按征税率退税退税额= x÷1.17×17%

  因此计算退税的价格是:

  x+x÷1.17×17%=1170元

  x=1021.57元

  退税额=1021.57元÷1.17×17%=148.43元

  又因为:1170元-(1021.57元+148.43元) ÷1.17×17%=国内不含税价=进口不含税价=1000元

  所以:(1021.57元+148.43元) ÷1.17×17%=170元=卖方向买方收取的税额

  进口不含税价1000元×17%=170元=在国内购买时缴纳的税额

  进口不含税价1000元+170元=1170元=原来带出国时的价值

  因此出国退税退148.43元,就相当于退还了我在国内缴纳的170元。为什么在国内交了170元,出国退税少了?从增值税额等于增值额来说,虽然按成交价累积的税是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的,但增值额是由出口国创造的,增值税额自然应该由出口国收取;从增值税对商品各环节征收税额之和同该商品最后销售环节的销售全值乘征税率所求出的税额相一致来看,虽然卖方代缴的增值税与买方的纳税环节相同,但数额不同,卖方应代缴的是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而买方该环节新增的税额是销项税与成交价÷(1+征税率)×征税率的差额;从征与退的关系来论,依照先交税后消费的征收程序,最终消费者才是商品的最终纳税人,出国商品最终消费地不在本国,因此,买方最后一个环节的增值税就不应该再征收,同时退还前面所有环节已征收的税额,所以,应该免的是买方最后一个环节的间接税,而不是退(免)卖方最后一个环节的增值税。

  因此,所有增值税是完全应该由创造增值额的国家收取,退税或免增值税是造成内外贸经营者和国与国之间分配关系混乱的根源。

  退税的作用就在于影响和决定出口产品的成交价,只要降低了产品的退税率,国家就减少了退税额,企业又可以提高价格多收汇,世上绝对不会有比此更美的好事了,但这种违反自然规律的现象绝对不会是天上掉下的馅饼,会遭到自然的惩罚而适得其反,会造成以下四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退税低容易按提高的成交价把产品给便宜卖了

  退税率是计划的产物,退税率与按市场成交价和征税率征税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虽然以退税率来衡量是“多征少退”,但从出口退税中央财政欠退税看又是“少征多退” ,这种现象只能说明是因为不该退的退了,该退的又没有退;或是一部分退多了,另一部分退少了。

  但是,多退会造成该卖的卖不出去,不想卖的少退了反而又给便宜卖了。这是由出口退税的作用就是影响出口成交价的特性所决定的。“零税率”是产品内外贸市场价格差别的分水岭,是决定外销价是否就是国内价的“正常价值”的关键点。当多退税超过了“0”,国际市场的价格就会低于国内市场,而国内市场价格本身已是一个由竞争形成的最低价格,因此,企业没有特殊需要是不会亏本销往国际市场的;当退税少了或取消时,同样成本的出口成交价就会相应的提高,又会起到鼓励出口的作用。[page]

  国际贸易平价是客观规律。这是由商品和货币等值,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间的商品与货币之间的平价交换,是不同货币按一定的汇率兑换关系所决定的。因此,退税减少,价格提高就必须进行货币升值,否则就会变成价格提高了多少,成交价就便宜了多少。因愿意便宜甩卖甚至赠送没有市场制约的机制,所以,退税降低,价格就可以提高也不会有障碍。

  在美元纸币本位制和汇率的条件下,假如降低退税率提高了价格,同时进行人民币升值,那么这种提高了的价格只不过是一种名义价格和实际价格的平价关系;假如降低退税率提高了价格,又不升值,或升值小于价格的提高,那么就等于以便宜提高的价格把产品给卖了,因为,汇率对不同货币的比例互为倒数。假设1美元=8元时,如果某个商品价格=1美元,那么国际贸易平价这个商品价格=8元。假如该商品由于降低退税率价格提高了1元时,那么人民币就只有升值才能维持汇率不变,即8/9美元:8元=1美元:9元,假如没有升值,那么就等于是将价值9元的商品以8元的价格就给卖了,或者说只要用8/9美元就可买到8元的商品了。

  是不是出现了这种情况,我们还可以从倾销的特点中得到启蒙。倾销的特征是商品卖得便宜消费者得益,但本国同行业却遭到了损害,所以又会进行反倾销保护,下面现象就是对退税少了,出口成交价提高了,但对不同的货币来说实际上是卖得更便宜了的最好实践证明。

  我国遭到反倾销的产品主要是降低或被取消退税的产品,而且对我国反倾销的发展中和落后国家越来越多,按贸易额远远超过了发达国家;中国是遭到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浙江又是中国遭到反倾销最多的地区,浙江的特点是:加工贸易少,小商品多,顺差最大时占全国的37%,究其原因,一般贸易比加工贸易退税少、小商品的退税率往往较低,实质就是退税少了,价格提高了反而便宜了的结果,顺差大则说明退税率低对出口并没有影响。 www.papersay.com 优秀毕业设计网

  钢铁退税率下降或取消后,钢铁反倾销的案件就开始不断的增多。我国1998年到2003年底钢铁的退税率一直都是17%,退税超过了零税率,还增加了“以产顶进”的专项政策,但外销总是较少(当然其中还有由于退税不算收入,不得退税额转增销售成本、反映的收入进一步减少,使经营成果低估或叫人民币低估的问题),并根据钢铁产能已严重过剩的状况,在2004年上半年对江苏铁本钢铁项目不惜血本的做出了下马的决定。但 只因2004年后开始钢材退税率调整下降,下半年钢材就变成供不应求,价格也在上涨,还带动了国内钢材的上涨,产量也由年产3.5亿吨迅速增长到了5.5亿吨,产量增长了57%。

  认为钢材出口快速增长是国际钢材需求的快速增加是一种误解。实质上是钢材退税少了、价格涨了,今年一季度钢铁行业平均利润率增长了43%,企业出口的积极性高了,但对进口商来说却因不同货币的汇率比例互为倒数的关系,实际上是买入更便宜了。因此,是消费者愿买我国更便宜的钢材,外国减产的结果,才有了钢材产品反倾销案越多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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