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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反倾销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2 09:00:12 人浏览

导读:

印度反倾销法,如前所述,是在1995年通过修改《1975年海关关税法》而确立的,它构成了海关关税法一部分。此外,印度反倾销法还包括印度中央政府于同年制定的实施细则,全称为《1995海关关税(对倾销产品识别、评估及征收反倾销税和损害确定)规则》,并于1995

  印度反倾销法,如前所述,是在1995年通过修改《1975年海关关税法》而确立的,它构成了海关关税法一部分。此外,印度反倾销法还包括印度中央政府于同年制定的实施细则,全称为《1995海关关税(对倾销产品识别、评估及征收反倾销税和损害确定)规则》,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本节对印度反倾销法介绍如下。

  (一)执行机构

  印度反倾销法规定,调查反倾销,由中央政府指定的一个调查员负责。该调查员应官居两院大臣以上职位。调查员有权决定是否发起调查;有权调查是否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并将他的调查结果呈交中央政府;有权作出初步裁定、接受或拒绝价格承诺;有权作出最终裁定和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并将其呈交中央政府;有权发起复审等等。

  中央政府有更高一级的决定权。中央政府根据调查员的初步裁定,征收临时税。若临时税高于最终征收的反倾销税,则中央政府向进口商退回多征的差额价款。中央政府根据调查员的最终调查结果,在三个月内做出征或不征反倾销税的决定。如果中央政府认为倾销税效力的终止很可能会导致倾销和损害的复发,那么,它有权延长反倾销税征收的期限。

  当事人对裁定进口产品倾销的存在、倾销幅度及影响的决定不服可以上诉,由1962年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税收和黄金 (管制)彼叻ㄔ盒惺股纤甙讣?墓芟饺āI纤呷ㄓτ诿?罨蚓龆ㄗ鞒龅?0天内行使。上诉法院有权维持、修改或撤销被上诉的决定。上诉法院配备必要的法官与技术人员。对法官要求为:任民法法官职位十年以上或作为中央法律服务(一级以?成员至少三年,或从事律师职业十年以上。技术人员的要求为:是印度海关与中央税收服务A级成员和担任海关税收官或中央税收官1级或其它相当或更高职位至少三年。中央政府指定上诉法院中一人为上诉庭主席,上诉庭还应有至少一名法官和一名技术人员。

  (二)反倾销调查

  1、发起调查。

  发起调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接到代表国内产业的书面申请;另一种是调查员主动发起调查,如果海关税收员提供了满意的证据、信息或从其他渠道获得了相关的足够的证据,调查员可主动发起调查。

  印度反倾销法对书面申请规定了若干要求,即需提出以下证据:(1)倾销的存在;(2)损害,当需要时;和(3)当需要时,倾销产品与指控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申请需以法定格式做出,印度政府向申请人提供标准的申请表供申请人使用。

  调查员收到申请后,根据规定进行审查,一要看是否有足够的国内产业支持,再就是看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及所附证据的准确性与充足性。国内产业的支持一般指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50%或50%以上的生产商。若只有同类产品总产量的 25%以下的生产商表示支持,则不发起调查。

  调查员应公告通知发起调查的内容,通知包括的项目规定在该法的第6条(1)款中。调查员还应向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出口国政府及其他利害关系方送交一份公告通知,还需向有关当事人寄送调查表或要求提供信息的通知,各方应于收到通知后30日内提供该信息。

  如果调查员调查发现倾销幅度低于出口价格的2%或进口产品占国内同类产品进口总额不超过3%,或认定损害是微小的可忽略不计的,则结束调查。

  2、临时措施。

  临时反倾销税由中央政府征收,应当在调查员初步裁定作出后才可征收,并且在调查员公布发起调查之日起60日内不得征收临时税。临时税不得高于初步裁定的倾销幅度。海关关税法规定了可以退税,即退还高于最终裁定倾销税率的差额部分。临时税的征收期最多为6个月,经占贸易额重大比例的出口商要求,中央政府同意,可以延长至9个月。

  3、价格承诺。

  印度反倾销法规定了准许出口商价格承诺而中止调查。其条件是:

  (1)修改后的价格不再是倾销价格,或若是优惠国的出口商修改价格,则只要调查员满意地认为足以消除损害即可。

  (2)调查员认为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是实际的,是可以接受的。

  (3)调查员己经初步裁定了倾销和损害存在。

  印度反倾销法第20条规定,如果有对价格承诺违反,则对违反价格承诺之前用于家用消费的进口产品,不追溯征反倾销税。第15条规定了出口商提供遵守价格承诺的相关证据的义务以及调查员可以不时地审查价格承诺是否有必要继续下去。

  4、征收反倾销税。

  印度反倾销法规定了中央政府应在调查员最终调查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开始对进口的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同时在官方公报上刊载。征税幅度(1)以不超过所确定的倾销幅度为准;(2)如果是对来自优惠国的产品,则低于倾销幅度,即不应超过足以使国内产业损害得以消除的幅度。海关关税法规定不得对同一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附件1第 6条规定,若为比较的目的需转换货币,按销售日汇率计算,若出口销售同时在期货市场上买卖所需外汇,则按期货交易的汇率计算。

  根据第20条(2)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 (1)曾经有倾销历史并造成过损害,迸口商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口商在进行倾销,而这种倾销将带来损害,和(2)损害由于短时间内大量倾销,很可能将严重减损征收反倾销税所能获得的补救效果,——则可以追溯既往地征税,并且最多可追溯至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前的90天。

  反倾销税应于征收之日起的第五年结束时终止效力,但中央政府经复审,可提前撤销,也可不断延长,——只要它认为终止征税很可能会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复发。

  5、时限。

  调查员应当在发起调查起一年内,作出被调查产品是否是倾销产品的认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中央政府也可将上述一年期限延长6个月。如果调查员根据第15条接受了价格承诺中止调查,则计算一年时限时,中止调查期间不计入。

  中央政府应当在调查员公布最终调查结果之日起3个月内,对进入印度的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三)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1、倾销的确定。

  印度反倾销法规定,一项产品如果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从一国(地区)出口到印度将被认为是倾销。印度给予WTO成员国与享受最惠国待遇国家(以下称优惠国)特殊的待遇,即第 11条规定,如果是从优惠国进口的产品,调查员还应认定倾销产品引起:(1)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或(2)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3)对某一产业的建立产生实质性阻碍,d能最终裁定倾销案的成立。在征收反倾销税时,对优惠国征税是以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并不一定要征足差额。[page]

  八损害的确定。

  对确定损害的原则,规定在海关关税规则的附件2中,附件2规定了确定损害的几点要求:

  (1)该损害必须是被控倾销产品引起的;

  (2)在倾销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审查除倾销产品外,任何给国内产业带来损害的因素。

  "正常价值"规定于附件1中第1、2、3、4条,通常是指出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第一条规定了可采用出口商或生产商的会计记录的情况;第二条规定了不属于正常贸易下的国内销售或向第三国出口销售的构成要件;第3条是关于考察成本的分摊,特别是一次性成本和新投产的成本的调整;第4条规定了推定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成本的计算基础。海关关税法还规定了"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的定义及其调整的方法。

  "倾销幅度"指该产品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的差额。附件1第6条规定了公平公正比较应当考虑的问题与因素,主要有不同的贸易条件、税收、数量、物理特性等。此外,还规定了为比较的目的转换货币时汇率的计算方法,即按当天销售的汇率计算,或在一定的条件下,按期货外汇市场汇率计算。

  "国内产业"印度反倾销法定义为:国内从事同类产品生产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活动的生产商总体或合起来产量占该产品国内总产量多数的生产商。

  调查员在认定倾销与损害时,尤其应考虑到附件中所列的全部原则。至于应考虑的原则的约束力有多强,还是由调查员自己掌握。应考虑的原则还可由现行其他适用法的规定来补充。

  3、价格调整。

  (1)正常价值计算的调整。

  如果国内市场没有正常贸易下的销售或足够的销售,或者如果由于特殊的市场情况,这些销售不能用来做适当的比较 (注:印度没有单独列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如有需要,则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按特殊市场情况处理),那么,正常价值按向第三国出口的产品价格或构成价格确定。如产品仅仅是通过出口国转口,则正常价值按产地国价格确定。

  如果出口国国内销售或向第三国出口价格被认为低于其单位成本,则将被认为属于非正常贸易,这一销售价格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将不予采用。

  (2)对"出口价格"的调整。若无出口价格或由于出口方与进口方之间的联营关系或补偿安排使出口价格变得不可信赖,则出口价格可根据:产品被第一次转售给另一个独立买方的价格来确定;或若产品末被转售独立买方,或不是按原进口状态转售,则指一个合理的价格。

  (四)复审

  印度反倾销法规定,中央政府可以不时地查明倾销幅度是否有了重大变化,审查反倾销税是否可提前撤销,或是否有理由延长反倾销税征收的五年期限。第15条(6)规定调查员应利害关系方的要求,可以复审价格承诺是否有违反,是否有必要再继续下去。

  第22条规定了调查员应当进行阶段性复审,给那些在调查时期没有向印度出口该倾销产品的国家的出口商认定单独倾销幅度。在复审期间,可对这些出口商暂时评估一个倾销幅度或要求出口商提供担保的规定。

  复审完成后,都应公布复审的最终决定。对于是否有必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复审,应于开始审查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若五年到期之日复审仍末结束,则反倾销税在复审结果作出前继续保持有效。

  (五)信息与保密

  印度反倾销法第7条规定:调查员应给各方合理的机会知道对方提供的非秘密信息,以便在答辩中能充分运用。在调查与复审的整个过程中,各利害关系方都应有合理机会提供证据。调查员应允许利害关系方口头说明有关信息,但只有把些信息制作成书面后,调查员才会予以考虑。

  第7条还规定,提交的申请书或其他信息,如果提供者申请保密,调查员认定属于秘密,则这些信息成为秘密信息。对于是否属秘密信息的认定标准,由调查员掌握。对秘密信息除非有提供方的特别授权,调查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但调查员可以要求该提供方就秘密信息提交非秘密的内容概要。若秘密信息概要也无法提供,就得说明无法提供概要的理由。要是调查员认为这一理由不能成立,则可以对此秘密信息不予考虑。

  第6条规定了若有关利害关系方不提供必须的信息,或让这一信息不可获得,调查员可在己获得的事实的基础?即"现有最佳资料"原则),记录其调查结果。

  (六)其他

  印度反倾销法还规定了对第三国倾销而征收反倾销税,印度会为第三国国内产业受损害而发起对进口倾销产品的调查,但第三国必须是WTO成员方。在这种情况下的调查,将适用WTO协议中第14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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