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反倾销 > 反倾销程序 > 美国反倾销政策与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美国反倾销政策与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3 21:26:25 人浏览

导读:

康庄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市场营销系[内容摘要]:世界贸易组织赋予缔约国反倾销的手段以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但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反倾销措施成为了各国经常使用的贸易保护武器。统计显示,我国已经成为了反倾销的主要受害国,并且反倾销案件数量

  康庄 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市场营销系

  [内容摘要]:世界贸易组织赋予缔约国反倾销的手段以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但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反倾销措施成为了各国经常使用的贸易保护武器。统计显示,我国已经成为了反倾销的主要受害国,并且反倾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金额也不断增加。主要的反倾销指控来自美国,而我国企业对美的反倾销诉讼中,总体来说是负多胜少。我国企业对反倾销应诉不积极或应诉不当是主要原因之一。对我国企业来说,加强反倾销应诉工作,争取胜诉,是十分现实的问题。本文结合美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相关规定,就我国企业在对美反倾销应诉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寻求避免反倾销和应诉工作对策。

  [关键词]: 反倾销 应诉 对策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赋予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重要措施之一,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施、能够有效地排斥外国产品进口的特点,故被西方国家视为保护本国国内产业部门利益的最佳办法之一而被频繁地采用。

  80年代以来,美国的对外贸易逆差迅速增加,1984年突破1000亿美元大关后居高不下,成为美国朝野关心的热点之一。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日益加强,反倾销措施日益频繁使用。我国对美国出口商品受到反倾销投诉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金额也不断增加。从1980年至1989年的10年中我国有18种商品先后受到美国厂商的反倾销投诉;而从1990年初到1996年底仅7年中有47种商品受到反倾销投诉,占投诉总数的72%。从1980年6月到2000年 底,我国共有80种商品受到美国厂商反倾销投诉。目前为止,我国倾销商品的案例位居美国反倾销案的榜首。受到反倾销投诉的商品涉及到化工、医药、五矿、纺织、土畜、轻工、工艺、仪器、机械等,影响到我国几十亿美元的对美国出口。加强应诉工作,争取胜诉,是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十分现实的问题。本文从美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相关规定入手,就企业反倾销应诉工作的主要内容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寻求避免反倾销和应诉工作对策。

  一、美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相关规定

  (一)美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两个前提条件

  美国政府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法律基础是1930年的关税法。现行的美国反倾销法是参照《1930年关税法》修订补充并经美国国会通过的《1979年贸易法》中的一部分。1988年通过的综合贸易法对反倾销法又作了部分修改。根据该法规定:如果进口管理当局(美国商务部)裁定已经进口或将要进口的某一种类商品在以不公平价格销售,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美国的相关产业已经受到或可能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相关产业的建立因此被实质性地延搁,该种类产品就应当被征收反倾销税,征税幅度应当等于该商品正常价值与其出口价值或推定出口价值的差额。美国反倾销法旨在对美国生产商因不公平的进口贸易竞争而受到损害予以补偿。补偿额度与进口商所支付的反倾销税相当。

  可见,美国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某商品正以或将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在美国市场上销售;(2)由于该商品在美低价销售,给美国的同类工业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Material Injury),如企业利润下降、设备利用率降低、市场份额减少、失业增加,甚至造成工厂倒闭等。

  (二)美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

  在美国,有5个机构对反倾销案件有管辖权,它们是美国商务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海关总署、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这些机构各有分工,彼此制约,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如果一个行政机构受理了反倾销案件,此时它具有准司法机构的功能。

  美国商务部(DOC)负责调查和裁定外国进口产品在美国销售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商务部的工作具体由其下属的国际贸易署进行。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负责调查倾销进口产品对美国同类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以及对同类产业建立造成的阻碍,并负责在调查基础上做出是否构成损害的裁定。

  如果商务部对倾销做出肯定性裁定,委员会同时对损害做出了肯定性裁定,商务部再就倾销进口的产品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美国海关总署负责根据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征收反倾销税。

  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受理当事人对行政反倾销裁定不服提起进行司法审查的请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则受理当事人因对国际贸易法院司法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

  (三)现行美国反倾销基本程序

  现行美国反倾销基本程序如下图:

  (1)起诉及立案调查。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对倾销的申诉提出包括反倾销机构提起和申诉人提起两种。前者指商务部根据其掌握的资料,认为有确凿证据证明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可以在美国联邦公报上发布“反倾销调查提起的通知”,不过这种由反倾销机构提起的情况非常少见;后者指由申诉人以书面形式向反倾销机构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诉人包括: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商或批发商;该种工业内有代表性的注册工会认可的工人团体;同种工业的工业协会或商业协会。申诉人必须代表至少25%的国内相同产品份额。起诉书必须同时递交给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商务部在接到申诉书后20天内要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如果立案调查,应在美联邦公报上发布提起反倾销调查通知。国际贸易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不审核申诉理由是否充分,在7天内开始调查,如果商务部对申诉案件决定不受理,则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应自动终止。

  在商务部决定立案调查后,通常在宣布后的一两周内向有关出口商和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并要在30天内交回问卷。调查问卷要求提供的内容相当广泛,具体被指控的倾销产品的国内销售、出口数量及价格、生产成本及各个环节的数据和证据。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开始调查时,也同样要发出调查问卷,并在7至14天收回问卷。

  (2)初裁。首先是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问卷调查所获得的各种有关资料,在45天内或收到商务部的调查决定后25天内必须作出是否损害了美国相关产业,或延迟了相关产业的建立的初裁。如果初裁的结果是肯定的,案件继续进行,否则,程序就将终止。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初裁之前,通常要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进行投票表决。

  商务部的初裁,在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之后进行。该部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60天内必须做出进口产品是否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裁(如果情况复杂可延长50天)。在做出初裁以前, 商务部要向有关出口商、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并要求在30天内交回问卷。有关方面可对问卷提出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初裁结果应在美联邦公报上刊登通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如对初裁结果有异议,可要求商务部举行听证会进行辩论。[page]

  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的结果是肯定的,案件继续进行;如果是否定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都要终止调查,诉讼程序结束。

  (3)商务部核查。商务部在收回调查问卷后,将进行核查,并举行听证会,以便做出最后裁决。通常的情况是,商务部要派人到出口国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要求有关生产单位及出口公司提供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单据。在核查期间,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如不能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商务部将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做出最终裁决。在做出终裁之前,如果有关当事人请求,应举行一次听证会,目的是让有利害关系的人陈述自己的意见。

  (4)终裁。在核查和举行听证会的基础上,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做出各自的最终裁决。 商务部的终裁,通常在初裁后的75天内做出(情况复杂,可延长60天)。如果商务部的终裁是肯定的,应裁明具体的倾销幅度;如果终裁是否定的,调查即告结束。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 必须在原告起诉后的第280天(或商务部做出肯定性终裁的45天内)做出。如果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都是否定的,反倾销程序就终止。如果它们的终裁都是肯定的,则商务部在收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后的7天内发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通常,反倾销税在商务部接到必要评估资料6个月内征收,并对有关商品在每一次进关时征收。

  (5)行政审查及日落审查(The Sunset Review Process)。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当某种商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满1年开始,每年都对上一年度的被征税商品的倾销幅度进行行政审查,若在连续3年的审查中达到最低倾销幅度(低于0.5%)或没有倾销幅度,则可由美国商务部撤消反倾销税命令。另外,当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在反倾销税命令满5年时可以进行日落审查过程。即由美国商务部审查如果撤消反倾销命令后,倾销是否会继续或再次发生;或者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如果命令撤消,对美国国内行业的损害是否可能持续下去或再次发生。若以上任何一个决定是否定的,反倾销命令必须终止。一般日落审查过程有一个法定启动期限,该期限在反倾销税命令满5年的前30天开始。

  (6)上诉。在美国负责处理上诉的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外国厂商、政府、国内进口商和贸易商,工商贸易团体和协会等。如对反倾销案的裁定不服,可以先上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如仍不服,再上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的期限一般为30天。即起诉在该项商品裁定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后30天内提出。法院在其判决后10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最终判决。

  可见,美国反倾销调查、诉讼程序十分复杂,包括调查程序、征税程序、行政复审和司法审议,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结案。对涉及反倾销调查货物的出口厂商来说就意味着其产品对美出口受阻,受阻时间通常为一年或数年。在此情形下,涉案企业只有积极应诉,才能保住来之不易的出口市场。

  二、我国出口企业避免反倾销和反倾销应诉的对策

  近年来一些美国公司不断挑起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企图用反倾销压力迫使中国产品提高出口价格,从而使它们失去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此,我国企业一方面应该尽量避免遭受反倾销指控,另一方面应总结经验,在反倾销应诉中针对申诉方指控的要点,积极申辩和反驳,力争诉讼获胜。

  (一)我国企业避免反倾销诉讼的应对策略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和缓和目前美对我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制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规范出口竞争秩序,避免或减少反倾销诉讼的发生。倾销问题的核心在于价格和损害。因此,为避免反倾销,正确掌握出口价格至关重要。过去美对我实行反倾销的案件,虽然不排除外部环境复杂,或对我不利,或对我歧视的原因,但是大多是由于我产品售价被认为过低而引起的。因此,欲减少反倾销案件,就要从出口价格上做文章。第一,要牢固树立质量取胜的思想,摒弃廉价低质,以量取胜的思想和做法。第二,必须加强市场行情的调查研究,运用现代信息通讯网络,力求准确地掌握国际市场的价格行情,做到保持出口价格与美国生产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比较接近的水平或随之浮动以避免争议减小摩擦。第三,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防止外贸公司各自对外,降价竞销的事件发生。可以制订各行业的外销最低限价或行业协调价格。第四,要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通过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

  美国反倾销法规不仅重视商品的价格,同时也重视商品的销量,因为只有价格低,数量大,才能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所以我们还应加强对出口产品数量的宏观控制,防止或改变某一种产品只销往一个或两个海外市场的做法,其中包括一种产品表面上销往多个市场,但最终又流入一两个市场的做法。尤其是要防止或改变我国内各外贸公司都集中向某一个市场出口产品,或发现某个公司的产品在一个海外市场倍受青睐,利润颇高,便一哄而上,蜂拥而入的做法。这些做法都很可能招来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应该控制出口产品的发展速度,开拓多元的海外市场。

  2.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反倾销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预防要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对大宗商品特别是那些有迹象表明即将被外国起诉的商品应进行跟踪调查,随时掌握国内外价格以及我国出口数量变化趋势。一般来讲,国外企业或政府机构欲提出反倾销指控,不一定会马上起诉,他们会选择我国产品价格最低,数量增长最快时起诉。同时,国外某一行业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之前,大约需要半年至一年左右时间准备有关的申诉材料。在这个过程中,出口企业会或多或少听到一些风声,或对方有意发出试探性信号。所以,企业对此要有敏感性,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及时采取一些果断措施,争取做到使对方无法提出申诉。为此,有必要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注意通过与我国驻该国商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的及时联系,注意跟踪该国反倾销动向,尽量避免和防止可能的反倾销投诉的发生。

  3.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企业对参加反倾销应诉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美国等西方国家担心我国成为潜在贸易大国,纷纷打着反对不公平竞争、保护进口国产业不受损害的旗号,把反倾销矛头指向中国。我国出口商品将比以往更易招致反倾销,主要表现在反倾销案件不断增加,涉及金额更是不断扩大。遭受反倾销对我国企业所产生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面临退出市场的危险。间接影响则是与该产品相关的国内产业链的萎缩或局部萎缩。对此我们要有清醒认识,在做好反倾销预防工作的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还要加大反倾销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我国企业的反倾销意识,特别是要让企业了解积极应诉的重要意义。[page]

  4. 建立行业管理体制,共同抵御风险。反倾销一般不只影响单个企业。一旦在国外受到调查或诉讼,当事的企业应该相互协调,共同应付。一是国内的有关企业应及时沟通、协调,包括请政府有关机构或行业组织牵头,相互通报和提供与反倾销有关的生产成本、运输费用、出口成交等资料,规范出口行为,力求出口价格呈现趋升的有利局面等。二是共同争取与进口国进口商联手应对,利用与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他们熟悉本国法律及贸易的优势,来增强我方应对的有利条件。

  5. 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支持企业积极应诉。由于反倾销应诉需要高额费用开支,为防止某些出口企业无力承担应诉费用、应诉不力或拒绝应诉等情况的发生,可参照国外的做法,依据各企业出口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费用份额,并指定专门机构或海关收取,建立起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

  6.加紧培养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培养一批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业法律人才。目前,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时,均聘请外国律师办案,这不仅要付出高昂的费用,而且在应诉和抗诉过程中往往无法充分反映我方意图,不利于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为此,迫切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从现有的外经贸管理干部以及律师、会计师、经济师队伍中选择一批经贸、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人才,进行培训,加速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的专家队伍,为构筑科学、高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基础。

  (二)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以下结合我国部分企业反倾销案应诉的实践和美国反倾销的程序就我国企业在应诉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一旦立案,企业应积极应诉

  面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应诉的并不多。企业不应诉有多种原因,有的企业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有的企业不重视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市场,有的企业则希望坐享其成,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住自己的出口市场。企业应诉积极性不高,这是许多反倾销案件最终被征高税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反倾销调查要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进行,如果我方不参加应诉,美国商务部有权使用所谓“最佳可获得信息(BIA)”[①]来直接裁决反倾销税,而这最佳信息往往就是起诉方提供的对我最为不利的数据。当然,终裁结果必然是高额的反倾销税。例如,1994年美国调查“大蒜”一案中,由于中国出口商没有应诉,美国商务部裁定对中国的大蒜征收376%的反倾销税。这个结果对售美的中国大蒜是灾难性的打击,也助长了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气焰。此后的蜂蜜反倾销申诉,将高达 2000万美元的中国蜂蜜拒于门外。还有自行车反倾销申诉案、硅锰反倾销案等,都严重阻碍了中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企业在美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发出立案调查通知后,就应该积极报名应诉。只有积极应诉,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自身应有的利益。

  2. 聘请熟悉反倾销业务的律师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

  由于反倾销涉及非常专门的法律,完全不同于一般的国际商法。反倾销法极为复杂,程序规则也极为严格,各种文件也都有固定格式。因此,我们不仅要熟悉美方的法规,特别是反倾销方面的法规,而且要聘请了解美方生产和市场,熟悉其法律的有经验的律师为我辩护。试图节省费用,而不聘用好的律师,往往酿成更大的损失。除此之外,还要在美国聘请有名的经济学家抗辩工业损害问题,争取在反倾销终裁以前,把责任减少到最低程度,或者力争胜诉。

  3.认真填写美国商务部发出的调查问卷

  抗辩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律师及时向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提出应诉意见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在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发出调查问卷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律师认真填写,按时递交到反倾销调查机构,并随时准备对进一步的补充问卷进行回答。在填写调查问卷时,我方应正确把握和理解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和法律意义,避免陷入盲目和被动。正确理解问卷中有关的名词术语也是非常重要的,切忌在没有明白问题的确切意思的情况下冒然回答,否则不但会浪费宝贵的时间,而且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可挽回的后果。

  4.积极配合商务部的实地核查工作

  实地核查是反倾销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程序。为配合商务部搞好实地核查,企业首先应积极作好实地核查前的准备工作。根据美国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在应诉企业提交完问卷后,商务部将派出调查小组在极其有限的时间里将调查问卷提供的信息逐一核实并要了解有关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由于时间紧,工作量大,如果企业不提前作好准备,很难达到期望效果。企业应该根据调查小组的日程安排,提前作好人员、文件、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

  其次要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人员配合现场考察和核查。调查小组将现场考察和核查企业特别是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情况与企业相关生产能力、销售现状、成本费用的计核与会计帐目、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审批报告等相关政府批文。企业提前作好充分的准备,避免影响整个调查的日程安排。

  5.坚持“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维护应诉企业的利益,鼓励被诉企业积极应诉

  反倾销诉讼要经过漫长的法律诉讼程序,一个案子一般一年甚至一年半才能结案,应诉过程中,应诉企业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国内部分企业往往因此不参与应诉。然而,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不仅导致高比例倾销成立的裁定,而且使那些前来应诉的反倾销案件被裁定的倾销的幅度都往往高出实际水平,最终迫使我国企业退出原市场。同时也给某些贸易保护主义者以把柄,或被其他国家厂商视为软弱可欺而纷纷效法对我国提出反倾销诉讼。

  为鼓励中国企业对国外反倾销积极应诉,应该遵循对外反倾销应诉中“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保护应诉企业的权益,促使我国出口企业改变被动挨打局面。在1996年美国商务部终裁的聚乙烯醇反倾销案件中,川维厂积极应诉并最终胜诉,终裁的倾销幅度为0.00%,避免了被征收反倾销税,而我国其他大多数未应诉聚乙烯醇出口企业或者败诉的企业被裁定倾销幅度为116.75%,必须按照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终裁的倾销幅度向美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

  [参考文献]:[page]

  [1] 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

  [2] 张华 川维厂PVA反倾销应诉的决策和目标管理维纶通讯 199902

  [3] 卢荣忠/柯少强 美对华反倾销刍议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199404

  [4]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5] U.S. Anti-dumping Legislation (Abstract)

  -------------------------------------------------------------------

  [①]所谓最佳可获得信息就是指:受理反倾销案件的机关向被调查方发出的调查问卷后得不到及时可靠的资料,或对方不配合调查人员提供有效证据,则受理机关可偏听偏信申请方的资料,即最佳可获得信息,并依此做出裁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