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都是不定期租赁吗
导读: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的关于转让出租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协议。根据租赁形式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那么附条件是否都是不定期租赁呢?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附条件的不一定都是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是指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不定期租赁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租赁形式。
附条件租赁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一个不变的租赁期限,但其所附条件成就的时间点如果是清楚明确的。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其所附条件可能不能成就,签订时也无法预测其准确的截止时间,从这一角度来看,租赁期是不能确定的。对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理解,应侧重于对““限”是否明确作出判断。只要“限”的条件约定明确,就不属于租赁期限约定不明。
(一)非书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二)约定不明确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三)事实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附条件生效的自条件满足后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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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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