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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提取流程怎么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5 12:22:29 人浏览

导读:

大多数的正规企业都会给职工购买五险一金的;当人们想要买房或者租房的时候,就可以借助公积金这一项来缓解房款压力的;但是实践中还是有好多人不清楚公积金的提取流程应该怎么走的;那么上海公积金提取流程怎么走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您科普一下吧!

  大多数的正规企业都会给职工购买五险一金的;当人们想要买房或者租房的时候,就可以借助公积金这一项来缓解房款压力的;但是实践中还是有好多人不清楚公积金的提取流程应该怎么走的;那么上海公积金提取流程怎么走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您科普一下吧!

  一、上海公积金提取流程怎么走

  (一)租赁提取申请

  1、申请人通过租赁平台提出申请并按网上办理流程及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或者信息。

  2、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者信息齐全的租赁平台按规定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进行核验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婚姻信息(包括单身和已婚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进行核验。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市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或者信息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或者信息。

  3、申请人的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内每三个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三个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2)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补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转账正常进行;余额仍然不足的次月市公积金中心再次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再次补充提取余额仍然不足的提取转账终止。申请人如仍需办理提取手续的应当重新通过租赁平台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4、申请人的提取申请审核不通过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5、特殊情况处理。如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户名含特殊字符、账户信息有错误或者存在多个账户申请办理租赁提取手续的需至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区管理部)柜面咨询办理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办理账户信息修改、账户合并后再次通过租赁平台提出租赁提取申请。

  如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名为外文名、字符数过长或者户名含特殊字符且无法修改将导致转账失败的申请人应当至区管理部柜面提出租赁提取申请由区管理部柜面受理并审核通过复议方式为其办理租赁提取。

  6、异议处理。如申请人对租赁信息、住房持有信息、婚姻信息、提取条件等核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至各区管理部提供无房证明、婚姻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复核由区管理部柜面审核通过的可继续进行租赁提取代发转账步骤。

  (二)租赁提取变更及终止

  申请时间段内发生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和月提取额等租赁提取信息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有效信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www.shgjj.com)、微信(上海公积金)或者手机APP(上海公积金)、租赁平台等渠道按网上业务规则、流程办理提取业务的变更。

  申请时间段内申请提前终止提取的、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或者租赁合同解除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有效信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微信或手机APP、租赁平台等渠道按网上业务规则、流程办理提取业务的终止。

  1、变更。申请人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和月提取额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网上业务规则、流程办理信息变更。变更后市公积金中心将通知申请人信息已变更。

  2、终止。申请人申请提前终止提取的、租赁期内申请人及其配偶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申请人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包括承租人、租赁地址、租赁期限、租赁金额等信息变更的)或者租赁合同解除的应当按照网上业务规则、流程办理终止。

  市公积金中心定期(至少每年一次)通过租赁平台获取或者核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持有信息、住房租赁合同变更和解除信息如核验结果显示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市公积金中心将自动终止申请人的租赁提取业务。

  发生以下情形的提取转账自动终止:

  ①申请时间段结束后申请人未再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

  ②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的;

  ③申请人连续两次补充提取失败的;

  ④申请人租赁合同信息变更或者租赁合同解除的。

  终止后市公积金中心将通知申请人业务已终止。申请人如需再次申请办理租赁提取的应当在前次业务终止后再重新通过租赁平台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二、上海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3)申请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4)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5)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

  (6)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当符合《通知》及本实施细则中申请人的提取条件(一)、(二)、(三)、(四)的规定。

  三、上海公积金提取的时间和方式

  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当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提取时间段应当在租赁时间段内。提取时间最短为一个月,最长可至租赁合同到期当月。每次租赁提取申请委托期可自行选择。

  在申请人租赁提取委托期内,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对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进行定期核验,核验频率至少一年一次,对经核验不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市公积金中心将自动终止其租赁提取委托。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采用转账方式转入申请人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内,本市借记卡的开户行应当是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市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上银行名单如有变化将另行公告。

  综合所述,公民如果在上海购买过公积金,那么在准备贷款买房或者租赁房屋的时候都可以使用公积金的;一般来说,上海公积金提取的时候只要满足提取条件,并且准备好房屋合同以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即可,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上海公积金提取流程怎么走”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房产地产相关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快车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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