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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场怎么收取物业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7 14:12:54 人浏览

导读:

现在有很多小区在出售时就配套了地下停车场,其具体的管理和服务费也是需要小区全体业主缴纳物业费的,具体金额由物价部门规定。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有关地下停车场怎么收取物业费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现在有很多小区在出售时就配套了地下停车场,其具体的管理和服务费也是需要小区全体业主缴纳物业费的,具体金额由物价部门规定。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有关地下停车场怎么收取物业费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地下停车场怎么收取物业费

  1、权属开发企业的,停车费由开发企业自定,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收费由业委会说了算,停车服务费需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2、利用小区共有道路或者共有场地停放车辆的,场地占用费或租赁费由业主大会制定,车辆停放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价部门规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小区规划的停车场,权属开发企业的,一般情况下多是地下车库车位,其车位出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由开发企业与业主或承租人协商确定,车辆停放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价部门规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3、此外,外来车辆进入小区临时停放,是否收费由业主大会确定,确定收费的小区,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对进入小区执行任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15分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案情介绍

  2010年4月28日,包括原告在内的约两三百人找到被告,要求和被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抓住承租方急于签合同的心理,要求承租方先交纳合同押金3000元,合同租金1500元,方可签合同。原告不得已交付了4500元给被告,被告这才拿出一份格式合同,原告发现《租赁合同》第八条第3款显失公平,当场提出异议,被告答复说“这是格式合同,对所有人都一样,不要钻牛角尖了”,以此敷衍原告,原告不得己在合同上签了字。《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的房屋为南宁市昆仑大道X号X停车场内,面积18平方米左右,租赁期限为两年,即从2010年4月28日到2012年4月17日,租金每个月为500元,从2010年4月28日到2010年12月31日免收租金。近日,被告突然以原告违反《租赁合同》第八条第3款为由,要求原告搬离并交回房屋,原告对此感到非常愤慨,经过走访规划局、建设局等行政部门,原告意外发现,被告用来出租的房屋居然没有经过立项、报建,更没有通过验收,是不折不扣的违章建筑。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违章建筑是不能够用于出租的,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然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综上所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4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租金1500元,押金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陈述认可本案讼争的租赁房屋是铁皮房,被告亦认可该房屋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和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其交纳的租金和押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而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返还房屋,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其已于去年搬出了该房屋,但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已与被告正式交接了该房屋,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地下停车场怎么收取物业费的相关内容。地下停车场也是物业的管理和服务的范围,所以在收取物业费时也是包含这一项费用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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