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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6 01:28:45 人浏览

导读:

在以前的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是将土地分给人民不论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都是这样,但是这样造成了很大的土地过于集中的问题,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新的土地制度。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签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注意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以前的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是将土地分给人民不论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都是这样,但是这样造成了很大的土地过于集中的问题,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新的土地制度。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签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注意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签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签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1)土地纠纷必须处理到位,严禁回避矛盾。在土地承包纠纷未彻底处理前,存在土地承包纠纷的村民小组的所有农户都不能签订合同,以免堵死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的空间。

  (2)签订合同必须阳光操作,严禁闭门造车。凡是农户耕地台帐登记没有入户核实并经农户签字确认的村组,签订合同要一律登门入户。

  (3)农户签字必须真实可靠,严禁随意代签。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充分宣传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政策,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农户签字代表农户的真实意愿。

  (4)合同填写必须整洁规范,严禁自作主张。下列内容必须统一规范:

  1、合同封面上的“合同编号”和“鉴证编号”为同一编号;

  2、“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3、“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5、“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6、“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7、“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8、“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9、“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10、“鉴证机关签章”必须在对签订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后进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能签章。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而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僻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会议,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规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十三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签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注意什么的全部内容。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人民对于土地的需求,同时又不会造成土地私有的那些问题。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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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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