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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怎么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6 08:34:2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集体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政府审批。审批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

  核心内容:集体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政府审批。审批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

  征收集体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

  第一步: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2、补充耕地证明;

  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相关法律知识:

  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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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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