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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5 05:35:08 人浏览

导读:

土地是我们日常生活必要的一种资源,不管是在经济发展中还是在生活当中都是必要的,所以在现代社会有着很多的土地的流转事情发展。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土地是我们日常生活必要的一种资源,不管是在经济发展中还是在生活当中都是必要的,所以在现代社会有着很多的土地的流转事情发展。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主体资格,审查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

  租赁期限,注明租赁起止日期和租赁年限。

  土地信息,列明租赁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质量等级。

  1、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须注意:出租人是否拥有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转租;认真审核出租人土地使用权证照,仔细查看可租期限;认真审查出租人自信,重点关注出租人是否将土地抵押;合同中应当明确出租人承担的各项义务,主要是出租人应当提供的基础条件等;争议管辖约定要注意,尽量避免仲裁。

  2、出租人擅自中止合同应当赔偿损失。出租人擅自中止合同,应当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包括:承租人已经投入开发的资金损失,在承租土地上建设厂房等物件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工人工资损失,产品废弃损失等。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金。

  3、合同争议约定仲裁管辖应注意。正确填写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机构一般不包含“市”字;充分理解“一裁终局”制,效率和风险并存;仲裁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权威性有限;仲裁员整体素质较法官略显低下;仲裁机构的公正性不如法院;仲裁机构容易被当地政府或经济团体操控。

  二、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势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势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三、租赁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土地的租赁合同是使土地的使用权发生改变的中合同类型,所以我们要多多注意。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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