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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土地使用税是如何计算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2 09:14:39 人浏览

导读:

在现代社会我国政府是享有土地的所有权的,其相关的人民就是享有着土地的使用权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土地使用税的收费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苏州土地使用税是如何计算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现代社会我国政府是享有土地的所有权的,其相关的人民就是享有着土地的使用权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土地使用税的收费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苏州土地使用税是如何计算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苏州土地使用税是如何计算的

  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1、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2、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将税额幅度提高两倍;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包括集体土地的使用者。

  但2006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该文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该通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集体建设用地。

  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视同占用耕地。用已开发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在占用之前3年内属于规定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苏州土地使用税是如何计算的的全部内容。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也是我国一个很重要的税收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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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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